|
|
鲜卑石室祝文辨疑 |
作者:栾继生 张黎黎 |
    1980年,在大兴安岭嘎仙洞发现了鲜卑石室祝文,在考古界引起高度重视,认为它解决了拓跋鲜卑发祥地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但九十年代以来,有学者提出一些疑问,所列依据涉及很多方面。 本文拟仅就石室刻石祝文与《魏书》记载所存在的差异问题略陈管见。
一、嘎仙洞就是拓跋鲜卑的“祖宗之庙”       笔者以为,嘎仙洞石室祝文是真实的客观存在,刻于当时,而应以祝文为基点,结合传世文献,加以综合研究。石室祝文与《魏书•礼志》记载并不矛盾,石室祝文应是母本,《魏书•礼志》祝文是在此基础上的概括。     首先,对于“凿石为祖宗之庙”,应具体分析。庙本是祭奉的场所,利用天然石洞稍施加工,未必不可以称作“凿石为祖宗之庙”。经实地勘查,洞壁“在2米多的高度上,有一条较为平直的痕迹,其下部似经过人工修饰。……据洞口不远的两侧石壁上,有人工剥落石片的痕迹,其下部的石壁较为平整。” 再退一步说,鲜卑先世“畜牧迁徙,涉猎为业,淳朴为俗,简易为化。” 那么其“祖宗之庙”的状态可想而知。既然承认古时游牧人生产力十分低下等事实,就不能要求他们具备礼乐文化意义上宗庙规模。更不能将所谓《书•太甲上》“社稷宗庙罔不祗肃”之语引以为据。再说,这里的“祗肃”是指“恭敬”之意,并不是指规模而言,也不足以否定嘎仙洞为鲜卑人祖宗之庙。另外,鲜卑先世原本还“不为文字,刻木纪契而已,世事远近,人相传授,如史官之纪录焉。” 可见,当地历史文化传播状态就是如此,乌洛侯的传说,不能轻易斥为全不可信。     其次,从叙述方式上看,《魏书•礼志》的侧重点就是记载“朝廷典礼之迹”。关于李敞此次告祭的记载,起首两句“魏先之居幽都也。凿石为祖宗之庙于乌洛侯国西北。”显然是铺垫交代性的语言,引出下文,核心内容是记述本次告祭典礼。在以下的行文中,先是乌洛侯“云石庙如故”,接着是“李敞诣石室”,最后是“具知旧庙,弗毁弗亡。”可见,“石室”就是“石庙”。《魏书•乌洛侯传》:“称其国西北有国家先帝旧墟。石室南北九十步,东西四十步,高七十尺。”可见,“石室”就是“旧墟”。“石庙、旧墟、石室”三词交互使用,并没有加以区分,说明作者所指是同一地点。石室祝文也称此为“旧墟”,告祭大员在此告祭,显然对此地是完全认同的。使用这几个不同词语并不是有意把旧墟神化改易成为宗庙,而是因为在这里它们所指的是一件事物。否则,如果是有意改易,那么,为何只在《礼志》中改了一处,而在其他篇章中留下那么明显的漏洞呢? 另外,从规模上,嘎仙洞也可与《魏书》记载相印证。北魏时期的一尺约合28厘米左右,那么,石室高七十尺则应为19.6米左右,与今日实测基本吻合。     第三,北魏政权对此地深信不疑     《魏书•乌洛侯传》:(乌洛侯)“世祖真君四年来朝,称其国西北有国家先帝旧墟。……世祖遣中书侍郎李敞告祭焉,”乌洛侯来朝的具体时间,《魏书•世祖纪》载:(太平真君)四年三月,“壬戌,乌洛侯国遣使朝贡。”李敞告祭的具体时间,石室祝文载:“维太平真君四年癸未岁七月廿五日。”中间相隔四个月。据《魏书•礼志》:“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余里。”除去告祭队伍行程所需时日,北魏政权应有很充裕的时间考虑决断,这说明北魏政权对此应是相信的。有人认为,北魏政权要借此告祭来确立自己的宗主地位,其实不然。太平真君时,万国来朝,《魏书•世祖纪》详言之。若非对刚刚获知的自己祖先发祥地确信无疑,北魏政权何必跋涉四千里在山野之中去确立其宗主地位呢?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次告祭活动不应是一次将信将疑的轻率之举。许多材料都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点。《魏书•乌洛侯传》所记:“刊祝文于室之壁而还。”应当出于当时官员复命记录,可见郑重其事。此其一;后来,这个石室仍受到关注。《魏书•礼志》载:“敞等既祭,斩桦木立之,以置牲体而还。后所立桦木生长成林,其民益神奉之。咸谓魏国感灵祗之应也。”可想而知,这桦木生长成林,需要较长的时间,这种记载也一定是发生在出现这种景象之后。再从语气上看,是称颂北魏政权的口吻,当出于当时官方手笔。这说明北魏政权对此地应是十分重视的。此其二;《魏书•礼志》记载,早在太祖定都平城之时,“又于云中及盛乐神元旧都祀神元以下七帝,岁三祭,正、冬、腊。”那么,李敞告祭之后,石室也有可能还曾举行过某些活动,后来关于石室环境的记载也有可能是由此而形成的。此其三。     第四,告祭仪式完全是按照宗庙礼制进行的。     《魏书•礼志》:“太祖登国元年,即代王位于牛川,西向设祭,告天成礼。” 石室祝文正镌刻在嘎仙洞的西壁之上,并非偶然,它与北魏的礼仪密切相关。当年的告祭也应是西向的。 《魏书•礼志》:“天赐二年夏四月,复祀天于西郊。……祀讫,复拜。拜讫,乃杀牲。”李敞告祭:“敞等既祭,斩桦木立之,以置牲体而还。”从祭祀程序上看,完全遵循旧制。     《魏书•礼志》:天兴二年正月,太祖“帝亲祀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以先祖配祀,是一种常例。石室祝文“敢昭于皇天之神……荐于皇皇帝天、皇皇后土。皇祖先可寒配、皇妣先可敦配。”完全符合惯例。“帝亲祀上帝”须特别注明,可见亦当有帝不亲祭,而由官员代行的情况。明元帝泰常三年,就曾“有司主之。” 李敞告祭正是如此。     《魏书•礼志》:太祖时,“置献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岁二祭,……神尊者以马,次以牛,小以羊。”石室祝文:李敞告祭,“用骏足、一元大武、柔毛之牲”。《礼记•曲礼下》曰:“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羊曰柔毛。”《抱朴子•博喻》:“蒲梢汗血,迅趣之骏足也。”“骏足”即骏马。可见,这次告祭使用的是最高礼仪了。 所以,这次告祭程序完全是国家典制,可见在告祭者心中,这里就是“祖宗之庙”。
二、两篇祝文之间的差异应是修史熔铸素材而造成的
    第一,在魏收《魏书》之前,北魏政权曾组织过修史工作。    《魏书•自序》说:“魏初邓渊撰《代纪》十余卷,其后崔浩典史,游雅、高允、程俊、李彪、崔光、李琰之世修其业。浩为编年体,彪始分作纪、表、志、传,书犹未出。世宗时,命邢峦追撰《高祖起居注》,书至太和十四年,又命崔鸿、王尊业补续焉。下讫肃宗,事甚委悉。济阴王晖业撰《辨宗室录》三十卷。”魏收正是在此基础上“博总斟酌,以成《魏书》。辨定名称、随条甄举,又搜采亡遗,缀续后事,备一代史籍。”     刘攽等《旧本魏书目录叙》说:“魏史官邓渊、崔浩、高允皆作编年书,遗落时事,三不存一。”读《魏书•礼志》,不难发现,其前后材料分量相差悬殊。世祖以前,叙述多为概括语言,十分简略。引述原文也只有两篇祝文,一是太祖即位,一是李敞告祭。显然,魏收所据材料很有限。所幸,李敞告祭祝文保存下来。《魏书•礼志》祝文应属于二手材料。魏收所据,不管是采自先前史书,还是搜采到亡遗档案,石室祝文都应是原始底本。有人认为《礼志》祝文是事先写好的原文,告祭时又有所改易。此说不确,祝文是国家典策,隆重之文,告祭官员岂能随意改动。     石室祝文是当时原文的真实记录。行文体式完整,内容齐备。无论如何,它都是最原始的档案。比较大的一种可能性是,临行之前,以皇帝口吻拟就祝文主体,祭祀时间和祝文镌刻之人则是当时补充,因为这两项内容不可能事先预知。祝祭之后,作为国家档案保存起来。而后来的史书,在创作过程中,对原始材料进行剪辑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正常步骤。《魏书•礼志》祝文对摩崖祝文的一些内容进行了整合概括。试看:摩崖祝文去掉了摩崖祝文中的“应受多福”、“庆流后胤”等似乎略嫌空泛的词语,使文句显得更整齐。因为时过境迁,修史者着眼于整齐简练,却改掉了祝文当时原有的气势。二者的细微差别应当就是在这个编写的过程中产生的。 第二,《魏书》本纪中未记此事,不能说明石室祝文可疑。     《魏书•世祖纪》记朝贡的常例是只记某国朝贡,仅一句话。延和三年“冬十月癸巳,蠕蠕国遣使朝贡。”太延元年,“二月,蠕蠕、焉耆、车师诸国各遣使朝献。”六月丙午,“高丽、鄯善国并遣使朝献。”“八月丙戌,……粟特国遣使朝献。”太延二年“三月丙辰,刘义隆遣使朝贡。”八月,“甲辰,高车国遣使朝献。”冬,“河西王沮渠牧犍遣使朝贡。”三年二月,“高丽、契丹国并遣使来朝。……龟兹、悦般、焉耆、车师、粟特、疏勒、乌孙、渴般陁、鄯善诸国各遣使朝献。丁酉,刘义隆遣使朝贡。”四年春三月庚辰,“鄯善王弟素延耆来朝。”五年“夏四月丁酉,鄯善、龟兹、疏勒、焉耆诸国遣使朝献。”“高丽及粟特、渴般陁、破洛那、悉居半诸国各遣使朝献。”太平真君二年,“夏四月丁巳,刘义隆遣使朝贡。”“十有二月……丙子,刘义隆遣使朝贡。”四年三月,“壬戌,乌洛侯国遣使朝贡。”五年冬,“十一月,刘义隆遣使朝贡。”“九年春正月,刘义隆遣使朝贡。”十年“十有一月,龟兹、疏勒、破洛那、员阔诸国各遣使朝献。”     偶有附记其所献及之物者。太延三年冬“破洛那、者舌国各遣使朝献,奉汗血马。” 五年遮逸国献汗血马。”“十有一月乙巳,刘义隆遣使朝献,并献驯象一。” 太平真君十一年冬,“(刘)义隆使献百牢,贡其方物,又请进女于皇孙以求和好。” 亦有附记朝贡结果者:太延元年,“三月癸亥,冯文通遣大将渴烛通朝献,辞以子疾。”二年二月“冯文通遣使朝贡,求送侍子,帝不许。”太平真君三年冬,“李宝遣使朝贡,以宝为镇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沙州牧,封敦煌公。”     可见,多数情况下,记朝贡不附载他事,是常例。因此,就不能以本纪未记作为理由,来怀疑拓跋焘祭祀的可靠性。     总而言之,石室祝文是原始的档案,《魏书•礼志》相关记载经过了修史者的整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两篇祝文之间的文字差异。这种差异并不能否定石室祝文的所证明的鲜卑发祥地。
作者简介: 栾继生,男,1963年生,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邮编:150025 张黎黎,女,1983年生,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硕士研究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