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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甲骨祭祀卜辭中“伐”與犧牲關係考
作者:劉海琴
[摘 要] 殷墟甲骨祭祀卜辭中,“伐”與犧牲存在只與人牲同辭,只與動物犧牲同辭,與人牲、動物犧牲同辭三種情況,由於“伐”在祭祀卜辭中既有用為名詞表示砍去了頭的人牲,又有用為動詞表示砍去人頭顱的動作兩種截然不同的用法和意義,它與犧牲之間究竟同為犧牲還是殺牲動作與作用對象的關係,尚難明辨。相關卜辭的系統研究表明:同辭只有“伐”與動物犧牲時兩者均為犧牲,“伐”表示人牲;同辭中只有“伐”與人牲時“伐”用為動詞作用于“人牲”,兩者是殺牲方式與犧牲的關係;同辭中“伐”、“人牲”、“動物犧牲”共存時“伐”絕大多數情況下亦均用為動詞,或作用于“人牲”、“動物犧牲”兩類犧牲,或只作用于人牲,動物犧牲被用其他方式處理,與之並列。
[關鍵詞] 祭祀卜辭:伐:犧牲:人牲;動物犧牲     

在目前所見的殷墟甲骨祭祀卜辭中,“伐”既有用為名詞表示被砍去了頭的人牲,又有用為動詞表示砍去頭顱的殺牲動作的用法,其例均不在少數。不管是表示人牲還是殺牲,當處於同一條卜辭中時, “伐”與犧牲都存在或同為犧牲或為動作與作用對象等關係。而在具體卜辭中,這些關係究竟如何辨明,尚可作進一步研究。本文即從這一角度出發探究甲骨文祭祀卜辭中的“伐”與犧牲。
總體看來,在目前所見所有的甲骨文“伐”字資料中,與“伐”存在“同辭”現象的犧牲主要有如人、羌、妾、牢、小牢、小 、 、牛等,前三種屬於人牲,後幾種屬於動物犧牲,其中“人”、“羌”、“牢”又是最爲常見者。由於人牲與動物犧牲既可單獨與“伐”同辭,又可共同與“伐”同辭,故可將研究對象分爲“伐與動物犧牲”、“伐與人牲”、“伐與‘人牲+動物犧牲’”三類。又由於“伐”在卜辭中又常常與一些常用的祭祀動詞如“又”、“久”、“酒”等連用,且這種情況下的“伐”與犧牲的關係尤難判斷,故可將研究資料分成“伐”單獨出現者以及“伐”與祭祀動詞連用者兩大類。
一  “伐”與動物犧牲
“伐”只與“動物犧牲”而不與人牲名詞同辭者,根據“伐”的情況可分爲: 
(一)單獨出現的“伐”與動物犧牲同辭:
(1)祭祀動詞+<伐+動物犧牲>:
[1] 貞: 于黃尹十伐、十牛?(《合》916正)( +<伐+牛>)
[2] 貞:翌乙亥 于唐三伐、三 ?(《合》938正)( +<伐+ >)
[3] 貞:上甲叀王匚用五伐十小 。用。小告(《合》924正)(用+<伐+小 >)
[4] 乙亥卜:又十牢、十伐大甲甲申?(《合》32201)(又+<牢+伐>)
[5] 乙亥卜:來甲申又大甲十牢、十伐?(《屯》940)(又+<牢+伐>)
[6] …祖辛 十 伐十? (《合》958)( +< +伐>) 
[7] 乙卯卜,内: 大庚七十 、伐二十?(《合》895丙)( +< +伐>) 
[8] □未卜:□ 歲大乙伐二十,十[牢] ?(《屯》2200)( 歲+< +伐>) 
以上八例中,“伐”前或後都有數詞用來説明其數量, 且顯然“數詞+伐”的結構與“數詞+動物”的結構完全相同,從各例之後的結構分析中亦可見兩者是並列關係,所以“伐”毫無疑問用為名詞,與動物犧牲一起作辭中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並且,例中可見,[1]—[3]、[8]“伐”前而“動物犧牲”後,[4]—[7]“伐”後而“動物犧牲”前,説明它們在共同作犧牲時無前後分別。如此,這幾例顯示的就是“伐”與動物犧牲如“牛”、“牢”、“小 ”、“ ”等可以在同一條卜辭中並列出現,同為祭牲名詞,無先後分別,共同作同一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之作用對象的事實。例中所見之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有“又”、“ ”、“ ”、“用”、“ ”、“ 歲”等。 
(2)<祭祀動詞1+伐>+<祭祀動詞2+動物犧牲>:
[9] 壬寅卜,尋又祖辛伐一,卯一牢? (《合》32221)(<又+伐>+<卯+牢>)
[10] 貞: 子漁于父乙 一伐,卯 ?(《合》729)(< +伐>+<卯+ >) 
[11](1) 于上甲十伐,卯十 ?(2)上甲十伐 五,卯十小 ?(3)貞:二十伐上甲,卯十小 ? 二告 (《合》893正)(< +伐>+<卯+ >/< +伐>+<卯+小 >) 
[12](1)貞: 于南庚一伐,卯 ?(2)勿 用一伐于南庚,卯 ?(《合》965正=《合補》173正)(< +伐>+<卯+ >/(<用+伐>+<卯+ >))
[13](1)貞: 九伐,卯九牛?(2)貞: 十伐,卯十牛?(《英》1194)(< +伐>+<卯+牛>) 
[14] 己丑: 于上甲一伐,卯十小 ?(《合》11497反)(< +伐>+<卯+小 >)
[15]  于上甲十伐,卯十豕?(《合》906正)(< +伐>+<卯+豕>)
[16] 癸丑卜, 貞:來乙亥 下乙十伐 五,卯十 ?乙亥不[ ,雨]。(《合》897)(< +伐>+<卯+ >) 
[17] 貞: 祖乙十伐又五,卯十 又五?(《合》898)(< +伐>+<卯+ >)
[18] 甲辰卜: 二伐祖甲歲二牢,用?(《合》32198)(< +伐>+<歲+牢>)
[19] 癸丑卜,其又 歲大乙伐,卯二[牢]?(《合》26999)(<又 歲+伐>+<卯+牢>)
[20] 庚戌貞:辛亥又河伐、燎大牢、宜大牢?(《合》32230)(<又+伐>+<燎+大牢>+<宜+大牢>)
以上前九例中,“伐”不管是處於數詞前如[6]“伐一”,數詞後如[7]“一伐”,還是數詞中間如“十伐 五”,其均為名詞,可記作“數詞+伐”,數詞説明其數目。至於最後兩例[19]、[20],只是省略了數詞而已,如《屯》3003“□□卜:其又 上甲牢,王受又?”中名詞“牢”前即省略了數詞。
例中可見“祭祀動詞1+(數詞)+伐”與“祭祀動詞2+(數詞)+動物犧牲”對舉,顯然“伐”與“動物犧牲”都是作爲祭祀動詞的支配對象,其性質是相同的,均為名詞,用為犧牲,只不過一個是人牲一個是動物犧牲。如此,“伐”可以與動物犧牲在同辭中同為犧牲,作不同的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例中可見動物犧牲有“牢”“ ”、“小 ”、“牛”、“豕”等,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有“卯”、“燎”、“宜”等,作用于“伐”者有“又”、“ ”、“ ”、“ ”、“ ”、“又 歲”等,且“祭祀動詞1+伐”總是位于“祭祀動詞2+動物犧牲”之前。
此外,在卜辭中還有作“數詞+伐+卯+數詞+動物犧牲”者,如《合》926正有“五伐卯五小 ?”, “伐”前無祭祀動詞。但是,綜觀整版卜辭,又有“□□卜,□貞: 于…十伐,卯十小 ?”,可見“五伐卯五小 ?”之“五伐”前面省略了動詞“ ”,事實上“伐”與“小 ”仍然是同辭中作不同祭祀動詞之作用對象的。其他如《合》915反“十伐,卯十 ?”,《合》921“貞:九伐,卯九牛?”等亦應省略了某一祭祀動詞。
(3)<祭祀動詞1+動物犧牲1>+[祭祀動詞2+<伐+動物犧牲2>]:
[21] 貞: 于父乙 三牛, 三十伐,三十 ?(《合》886)(< +牛>+[  +<伐+小 >])
[22] 癸丑…翌甲… 于大甲 三牛, 三十 、伐十?(《合》908)(< +牛>+[  +< +伐>])
顯然,“三十伐”、“三十 ”與“三牛”,“伐十”、“三十 ”與“三牛”並列,且均為數名結構。“伐”與“小 ”、“伐”與“ ”均可一起作祭祀動詞“ ”的作用對象,兩者並列且位置無先後;而同一條卜辭中還有“牛”,被“ ”的方式處理,與“ +伐+ /小 ”並列,從而在同辭中“伐”作爲人牲,既可與動物犧牲如“小 ”、“ ”等作同一祭祀動詞之作用對象,又可與動物犧牲如“牛”等被不同的殺牲方式處理。
(4)其他卜辭中的“伐”與“動物犧牲”對舉:
除上文所言外,其他卜辭中還有“伐”與“動物犧牲”對舉,但是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還不能完全明瞭,如:
[23](1)五伐五 ?(2)五伐十 ?(《合》925)
[24] 丙寅卜:其 ,隹宁見馬于癸子,叀一伐,一牛,一鬯, 夢?用。 一二(《花東》29)
[25] 丙寅:其 □宁見馬于癸子,叀一伐一牛一鬯,冊夢?用。 一二(《花東》289)
[26] 戊…賓貞:…乙未…戌三伐二 ?(《合》935正)
[27] …三伐三 ?(《合》937)
[28] □丑貞:王令伊尹…取祖乙魚、伐,告于父丁、小乙、祖丁、羌甲、祖辛?(《屯》2342)
上列[23]中沒有祭祀動詞或者省略了祭祀動詞,只有“伐”與“ ”對舉;[24]、[25]中可知是在禦祭中用到“伐”、“牛”、“鬯”等作爲祭品,但是具體的處理方式卻沒有點明; [26]、[27]中為殘辭,若所殘者正是祭祀動詞,則此“伐”與“ ”即為同一祭祀動詞之作用對象了;[28]中“取”就是一般的取得的意思,卜辭表明“魚”與“伐”共同被“取”來作爲告祭幾位祖先的犧牲, 所使用的處理方式也沒有説明。所以,綜合看來,可以確定的就是“伐”與“牛”、“ ”、魚等性質相同,都是名詞性犧牲。
以上即為卜辭中單獨出現的“伐”與動物犧牲的關係特徵,可以看到:在目前所見卜辭中,“伐”與動物犧牲同辭出現時都用為名詞而非動詞,表示人牲。不管是共同作同一種祭祀動詞還是不同種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抑或沒有確定的祭祀動詞,“伐”與“動物犧牲”都是並列的、同類的,只不過“伐”屬於犧牲中的人牲罷了。就目前所見可與“伐”同辭的動物犧牲有如“牢”、“ ”、“小 ”、“牛”、“豕”、“魚”等,所涉及到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中能夠作用于兩類犧牲者為:“又”、“ ”、“ ”、“用”、“ ”、“ 歲”等,當不同時作用于犧牲時單獨作用于“伐”者有“又”、“ ”、“ ”、“ ”、“ ”、“又 歲”等,單獨作用于動物犧牲者有“卯”與“ ”。
目前爲止在它們共存的卜辭中還未見到“伐”用為動詞,甚至“伐”作用于動物犧牲者。雖然在《合》889中有一條卜辭,《殷墟甲骨刻辭摹釋總集》 釋為“伐三十 ”,若真如此,則這一“伐”應該是動詞,作用于動物犧牲“ ”,陳年福等就是利用此版來説明“伐”可以作用于物牲的。 然而,此版為一小片,“伐”之前後上下都可能還有他辭,《甲骨文合集釋文》 即釋之為“…伐…三十… ”,所以此例不夠充分。
(二)與祭祀動詞連用的“伐”與動物犧牲同辭
卜辭中與“伐”連用的祭祀動詞有很多,且“伐”一般都位于最後位置,暫統稱為“某伐”。與動物犧牲的同辭中有以下四種情況:
(1)<某伐+數詞1>+<數詞2+動物犧牲>:
[29] …又[ ]伐二十、十牢,又 ?(《屯》4242)(<又 伐+二十>+<十+牢>)
[30] 丁未卜, 貞:  伐十、十 ?(《合》903正)(<  伐+十>+<十+ >)
[31] 丁酉卜:□來乙巳  歲伐十五、十牢 ?  (《屯》2308)(<  歲伐+十五>+<十+牢 >)
[32](1)壬□[卜]: [ 歲]伐十□、十牢于… ?(2)丙子卜:  歲伐十五、十牢 大丁?(3)丁亥卜:  歲于庚寅? (《屯》4318)(<  歲伐+十五>+<十+牢 >)
以上四例中涉及到“又 伐”、“  伐”、“  歲伐”三個“某伐”(祭祀動詞+伐)的形式,其與牢、 、“牢 ”等同辭,兩者之間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數詞集合,而判斷“伐”與動物犧牲關係的關鍵,即在於此。可以看到:[29]中為“二十十”,[30]中為“十十”,[31]、[32] 中為“十五十”。若將其前的“伐”為動詞,則它們只能是用來説明動物犧牲“牢”或“ ”的數目的,為一個完整的數詞。但是,這樣的數詞表達方式在甲骨文中未曾出現過,即便是利用已有表達方式的讀法也無法讀出正確的數目。若“伐”為名詞,則其後可以加數詞,所謂的“數詞集合”就分析出“二十、十”、“十、十”、“十五、十”,前一個數詞“二十”、“十”、“十五”都是用來説明“伐”的數目的,後一個數詞“十”則均用來説明動物犧牲的數目,人牲“伐”與動物犧牲一起作“又 ”、“  ”或“  歲”的作用對象,全辭理解起來文從字順。如此,例中所顯示的“數詞集合”都是由兩個數詞組成的,前一個數詞屬於“伐”,説明“伐”的數目;後一個數詞屬於“牢”、“ ”、“牢 ”等動物犧牲,説明其數目。
與此同時,同版的其他卜辭亦可提供相關信息,如[30]例《合》903正同版還有一組對貞卜辭曰:“(1)乙卯卜, 貞:來乙亥 下乙十伐 五,卯十 ?二旬又一日乙亥不 ,雨。五月。(2)勿 惟乙亥 下乙十伐 五,卯十 ?四…”,其中的“ 下乙十伐 五”與“卯十 ”顯然是並列的關係,屬於“伐”與“ ”分別作不同的祭祀動詞“ ”與“卯”的作用對象的情況,“伐”為名詞,與之同版的“  伐十十 ”之“伐”亦不應例外。再如上舉例[32]《屯》4318,其三條卜辭屬於對貞卜辭,前兩條内容大致相同,而第三條則只是卜問“酒久歲”,與(1)、(2)辭屬於“酒久歲伐”與“酒久歲”的對貞,看來“伐”與“酒久歲”屬於不同的性質或者說地位不同。而甲骨文對貞卜辭中省略犧牲而作“祭祀動詞+犧牲”與“祭祀動詞”對貞者屢見不鮮,如《合》32126:“又羌?/ 又?”,《合》721正:“來乙未 祖乙 ?/勿 ?”。從而,“酒久歲伐”與“酒久歲”的對貞也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了“伐”為名詞的可能性。
如此,在“某伐+數詞1+數詞2+動物犧牲”的結構中,中間的數詞集合是由兩個數詞組成的,各司其職,分別説明“伐”與動物犧牲的數目,“伐”與動物犧牲是並列的關係,共同作同一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與“伐”並提的動物犧牲主要有“牢”、“ ”、“牢 ”等,所涉及到的祭動詞組有“又 ”、“  ”、“  歲”等。 
(2)某伐+數詞+動物犧牲:
[33] …巳 伐六 ,隹白豕?(《合》995)( 伐+六+ )
[34](1)又伐上甲二十?(2)癸亥卜,又上甲 伐五牛? (《合》32080)( 伐+五+牛)
[35] 庚子貞:  歲伐三牢?(《屯》582)(  歲伐+三+牢)
[36] …卯伐三牢? (《屯》1697)(卯伐+三+牢)
與前一種“某伐+數詞+數詞+動物犧牲”相比,“某伐+數詞+動物犧牲”中“伐”與“動物犧牲”之間只有一個數詞,首先要判斷的就是這一數詞的説明對象——若其説明“伐”,則“伐”定為名詞,其與“ ”、“牛”、“牢”等共同作同一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 若其只是説明“動物犧牲”的,問題就複雜了:“伐”既有可能用為名詞,與動物犧牲一起作同一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又有可能為作用于“數詞+動物犧牲”的祭祀動詞,其與動物犧牲之間就變成了殺牲方式與殺伐對象的關係。顯然,這兩種可能性的判定不能依靠卜辭表面上的結構方式,而只能根據其與對貞、同版以及相似卜辭的對比。下面來一一討論之:
[33]例是“ 伐+數詞+ ”的形式,張玉金先生說:“這條卜辭貞問:某天將要以酒和伐的方式使用六頭繫養的羊了,應該同時(使用)白豬嗎?” 朱鳳瀚先生也說:“顯然,‘伐’是殺牲。” 可見是將“伐”當作殺牲動詞看待的,應該表示為“< +伐>+<數詞+ >”,但是,“ ”與其他祭祀動詞連用,只作用于動物犧牲的例子,在卜辭中尚未得見。而卜辭中“ ”作用于兩類犧牲的情況則時有所見,如《合》32087有:“甲午貞:乙未酒高祖亥……,大乙羌五牛三,祖乙羌……,小乙羌三牛二,父丁羌五牛三,亡 ?玆用。”所以這裡的“ 伐六 ”很可能是“ ”作用于“伐”與“ ”兩類犧牲的情況。劉源先生在提到這一條卜辭時就直接認爲這裡的“伐”為祭牲名詞。 
不過,對於這條卜辭,雖然各家均如此釋讀,但其版片殘甚,從版上刻寫情況看“ ”下“伐”上都有可能還有他辭,所以,其可能本不為“某伐+數詞+動物犧牲”的形式,從而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而[34]例同版有卜辭(1):“又伐上甲二十”,其中的“二十”顯然是用來是説明“伐”的,從而“伐”絕對為名詞,則“ 伐”之“伐”亦應為名詞。若將此二條卜辭結合起來進行考察,或許看到的就是這樣的事實:(1)卜問“又”二十個伐牲來祭祀上甲,(2)辭更卜問再用“ ”的方式對付這二十個“伐”以及“五牛”兩類犧牲,(1)辭卜問重在“伐”的數目,(2)辭卜問重在“牛”的數目,因爲承接(1)辭省而不提“伐”的數目。如此的理解也不無道理。
與[33]例同樣,就版上的刻寫情況看,雖各家釋文均如此,但“癸亥卜,又上甲 伐五牛”很可能乃“癸亥卜, 伐”與“又上甲五牛”的誤釋,“又上甲五牛”與(1)辭“又伐上甲二十”正相對應。如此的話,就不存在“伐”與動物犧牲“牛”結合的問題了。
以上[33]、[34]都關涉到“ 伐”,要分辨的就是其中“伐”是名詞還是動詞的問題。而充分利用同版、對貞以及相關卜辭對“ 伐”有關卜辭進行研究可以發現,除此二例外,其他的“ 伐”卜辭中“伐”都應該是名詞而非動詞,作祭牲。這一結論也可為以上分析提供佐證。 
[35]例為所在版片上唯一一條完整的卜辭,同版卜辭不能提供參照,所以只能利用卜辭本身以及相似卜辭的對比。經過與上舉例[31]、[32]的比較可以發現,此“  歲伐+數詞+牢”應該是“  歲伐+數詞+數詞+牢”省略了“伐”後面的數詞的情況。由於這種省略了説明祭牲數目的數詞者在卜辭中屢見不鮮,如《合》32113作“丙寅貞:王又 歲于父丁牢?”,且“祭祀動詞+人牲+數詞+動物犧牲”這種不帶數詞的人牲與帶數詞的動物犧牲共同作某一祭動詞的賓語者亦時有所見,如《屯》220一辭作“癸巳卜:又羌一牛?”所以,[35]中“伐三牢”的結構與“羌一牛”的結構應該是相同的,均為人牲與動物犧牲的並列,“伐”並不作用于“牢”,而是與“牢”一起作“  歲”的作用對象,“伐”為名詞。
鄭繼娥先生在研究中將這一例歸為三個動詞謂語後共同接受事牲名賓語,則也是認爲“伐”與“牢”一樣都是祭牲。 《小屯南地甲骨》一書對[35]、[31]、[32]三版卜辭所作釋文分別為:《屯》582:“庚子貞:  歲,伐三牢?(二)。”《屯》4318:“(1)壬□□: □□伐十 十牢于  ?(2)丙子卜:  歲,伐十五、十牢, 大丁?(3)丁亥卜:  歲于庚寅?”《屯》2308:“(3)丁酉卜:□來乙巳  歲伐十五、十 ?”可見,在“酒久歲伐”的組合中,都是在“歲”與“伐”中間點斷的(《屯》2308除外,可能是抄寫漏),而《屯》釋文的一般規律是在祭祀動詞與祭牲之間加逗號,如《屯》539:“甲辰:又祖乙,一牛?/其又祖乙,大牢?”等。所以《屯》作者也是將“伐”看作名詞的。
[36]例版片殘缺不全, 就現有卜辭内容“卯伐三牢”看是“卯伐+數詞+牢”的結構,關鍵在於“伐”用為名詞還是動詞。遍查卜辭可以發現,除這一例及下文將要提到的《花東》75尚有待討論外,“卯”在卜辭中還沒有與其他祭祀動詞連用者,其後一般都是接祭牲名詞如牛、牢、羌等,並且還有“伐”——“庚午,又卯于 伐一?”(《屯》759)。如此,這裡的“卯伐”最有可能的解釋是動賓結構,用“卯”的方式處理“伐”這樣的犧牲。如此,“卯伐三牢”就應該指“伐”與“牢”這兩類犧牲共同被用“卯”的方式處理,這一結論與上文對其他此類情況的分析也是一致的。
除上列四例外,在《花東》中還可以看到這樣一條:
[37] 戊卜:叀五 ,卯伐妣庚,子 ? 一(《花東》75) 
雖然直觀上看與上列四例“某伐+數詞+動物犧牲”不類,但細察之可見它符合“伐”與“ ”同辭,且只有一個數詞的表述,只不過是“叀”將“五 ”提前了。所以,亦應歸入此類。
首先,此辭之“伐”位于“卯”之後,與[36]例相同。正如上文所談及者,“卯”在卜辭中不見與祭祀動詞連用而常見直接接祭牲名詞甚至是“伐”,所以這裡的“伐”應該是名詞。
其次,這是一條禦祭卜辭,而除此辭外,卜辭所見“禦”祭中尚未見到明確地用為祭動詞的“伐”,可以肯定者均用為祭牲名詞,如“貞: 于三父三伐?/于三父三伐?” (《合》930、“癸未卜, 庚妣伐二十,鬯三十、三十牢、 三?玆…”(《合》22136)等,這裡的“伐”亦不應例外。
再次,此辭“叀”將“五 ”提前了,而作用于“五 ”者是否就是“卯”或“卯伐”,還需要看《花東》中下面兩條卜辭:《花東》32:“(1)庚卜:在 :歲妣庚三 ,又鬯二,至 ,  百牛又五?一(2)庚卜,在 :叀五 ,又鬯二用,至 妣庚? 一二三”《花東》409:“(15)丙卜:叀五羊又鬯 子而于子癸?”顯然,這兩條卜辭同樣是“禦”祭卜辭,在結構上也有很強的對比性:[37]中是“叀五 ,卯伐”,《花東》32是“叀五 ,又鬯二”,《花東》409是“叀五羊,又鬯”。“卯伐”與“又鬯”的對比説明“伐”與“鬯”在性質、地位可能相似,“鬯”為名詞,“伐”亦可能為名詞。與此同時,《花東》32中(1)辭最有説服力,其與(2)對貞,但比(2)完整,作“歲妣庚三 ,又鬯二”,作用于“ ”者為“歲”而非其他,則(2)中雖未點明“歲”,“五 ”也必然是用“歲”的方式對待的。依此類推,雖然《花東》409中缺乏這麽完整的對應,作用于“五羊”的祭祀動詞也應該是省略了。從而,與之結構相似的[37]中之“五 ”,亦應屬於省略了祭祀動詞的情況,與“卯”或“卯伐”無關。所以,[37]例中的“伐”與動物犧牲“五 ”都作名詞,表示犧牲,但是作不同的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
綜上,在“某伐+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中,不管中間的數詞用來説明“伐”抑或動物犧牲,“伐”都應該是名詞而非動詞,表示砍去了頭顱的人牲,它或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或作不同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的動物犧牲有“ ”、“牛”、“牢”等,所涉及到的祭祀動詞有“ ”、“卯”,祭動詞組有“  歲”等。
(3)<某伐+數詞>+<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
[38] 又伐十五,歲小 上甲?用。(《合》32198)(<又伐+數詞>+<歲+小 >)
[39] 貞: 伐于上甲十 五,卯十小 、豭?(《合》900正)(< 伐+數詞>+<卯+小 、豭>)
[40](1)壬午卜, 貞: 伐上甲十 五,卯十 …(2) 伐于上甲十 五,卯十  五?(《合》901)(< 伐+數詞>+<卯+ >)
[41] 又 伐十五,歲十 上甲?(《合》32200)(<又 伐+數詞>+<歲+ >)
上四例可以看出,這種情況下的“某伐”後面都直接接數詞,這個數詞一定是用來説明“伐”的數目的,“伐”絕對為名詞。動物犧牲作爲另一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位于其後,從而“某伐+數詞”與“祭祀動詞+動物犧牲”為並列關係。如此,“伐”與動物犧牲在同辭中地位相當,作爲不同的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動物犧牲有“小 ”、“ ”以及“豭”,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有“卯”與“歲”,而作用于“伐”的有祭祀動詞“又”、“ ”以及祭動詞組“又 ”。
(4)某伐+動物犧牲( “某伐”與動物犧牲結合的其他情況)
[42]  伐于卜丙  ?(《合》940反)
這是很特殊的一條卜辭,其所在版片刻辭十分特別,此辭位于其反面,同面還有占辭曰:“王 曰:二伐?”,而該版正面還有作“貞: 于卜丙一伐?”可見,“貞: 于卜丙一伐?”與“王 曰:二伐?”應為同一辭,這屬於命辭在正面占辭在反面、正反相接的例子,完整者應為“貞: 于卜丙一伐?王 曰:二伐?”其中的“伐”被數詞“一”、“二”修飾,顯然是名詞,全辭卜問究竟用多少“伐”來祭祀卜丙(外丙)。從而,同版的“ 伐于卜丙  ”中之“伐”亦應為名詞。
如此,若僅從表面結構看,“ 伐于卜丙  ”中“ 伐”與“  ”應該是並列的,“ ”是祭祀動詞,出現兩次,分別作用于“伐”與“ ”兩類犧牲。但是,若結合此版另一辭,“ 伐于卜丙  ”的正常語序可以還原為“ 于卜丙伐  ”,“伐  ”應該是一個整體才對。“ ”不應為動詞。而甲骨文中“ ”有用為連詞者,如常見的連接數詞的“十 五”,連接名詞的“牢 一牛”,尤其是“《合》6653正”中有“翌乙巳 祖乙  牝?”一辭,胡厚宣、張秉權、張玉金等先生即將其看作連詞。 “伐  ”與“  牝”對比可以看出,“ ”的作用是相同的,用以連接兩個名詞。
所以,在[42]例中“伐”與“ ”均為用來祭祀“卜丙”的犧牲,它們一起作爲祭祀動詞“ ”的作用對象。
以上即為卜辭中與祭祀動詞連用的“伐”與動物犧牲的關係特徵,可以看到:不管與哪種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連用,亦不管其後有沒有數詞説明其數目,“伐”都用為名詞,表示砍去了頭顱的人牲,作爲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同辭的動物犧牲或者與其一起作同一祭祀動詞、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或與其分別作不同的祭祀動詞、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就目前所見資料看,與“伐”同辭的犧牲主要有“牢”、“ ”、“牢 ”、“牛”、“小 ”等,所涉及到的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中同時作用于兩類犧牲的有“ ”、“卯”、“ ”等祭祀動詞以及“又 ”、“  ”、“  歲”等祭動詞組,不同時作用于犧牲時祭祀動詞“又”、“ ”以及祭動詞組“又 ”作用于“伐”而“卯”與“歲”作用于動物犧牲。
綜上,當與動物犧牲同辭時,不管是單獨出現還是與祭祀動詞相連,“伐”都無一列外地用為名詞,表示人牲,與動物犧牲或作同一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或作不同動詞的作用對象。動物犧牲中能夠與“伐”同辭作犧牲者主要有“牢”“ ”、“小 ”、“牢 ”、“牛”、“豕”、“魚”等,所涉及到的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中同時作用于兩類犧牲者為“又”、“ ”、“ ”、“用”、“ ”、“ ”、“卯”等祭祀動詞,以及“ 歲”、“又 ”、“  ”、“  歲”等祭動詞組;不同時作用于犧牲時祭祀動詞“又”、“ ”、“ ”、“ ”、“ ” 等以及祭動詞組“又 歲”、“又 ”等作用于“伐”而“卯”、“歲”、“ ”等作用于動物犧牲。
二  “伐”與人牲
“伐”只與“羌”、“人”等人牲而不與“動物犧牲”同辭者,卜辭中屢見,它們之間的關係十分複雜,也是研究者一直以來爭論的一個焦點。目前爲止比較集中的觀點有如下兩種:
(1)“伐”與人牲之間是動賓關係,“伐”用為動詞,作用于人牲,表示殺人:
最先研究這一問題的是吳其昌先生,其提出了“伐”與“人”之間是動賓關係的看法:在其《殷代人祭考》中其研究了《合》35355:“丁丑卜,貞:王賓武丁伐十人,卯三牢,鬯□[卣],[亡尤]?/庚辰卜,貞:王賓祖庚伐二[人],卯六牢,鬯□[卣],亡尤?/丁酉卜,貞:王賓文武丁伐三十人,卯六牢,鬯六卣,亡尤?”,認爲其中的“伐十人”與“卯三牢”、“伐二人”與“卯六牢”、“伐三十人”與“卯六牢”都是“對舉”的關係,“則此‘人’與‘牢’之地位必相等,而‘伐’與‘卯’之意思必相同。“卯”之意義為殺,……‘牢’之義為牛,(作“ ”者義為羊)亦無問題,‘卯牢’與‘伐人’並舉以祭先公先王,則‘伐人’之為殺人,意義了然矣。”  
陳夢家先生則提出了“伐”與“羌”、“伐”與“人”都是動賓關係的看法:在其《殷虛卜辭綜述》中稱“卜辭‘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引者按:即《合》32083)是‘又’祭於上甲伐九羌卯一牛。卯、伐同為用牲之法,義同為殺”。同時,其同樣舉出《合》35355的例子,認爲其中的“‘伐十人,卯三牢’相當於‘伐羌十,卯五 ’,所伐之人即所殺之人牲。大約乙辛以前,常以羌族之人爲人牲,乙辛之時的人牲則不説明其族類。這是人牲因時代而發生的不同情況。” 
可以看出,吳、陳兩家的討論中不管是“伐”與“人”還是“伐”與“羌”,所舉例都是“<伐+數詞+人>+<卯+(數詞)+牢(牛)>”的結構。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吳、陳兩家認爲,當“伐”與“人”、“羌”等同辭時,至少這種情況下,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伐”是祭祀動詞,“人”、“羌”是名詞,“伐”作用于“人”、“羌”。
鄭繼娥先生將《合》35355歸為“王賓+祖先+V1+(數-牲)+V2+(數-牲)+V3 +(數-牲)”的句式,看來與吳、陳意見一致。對於結構相似的《合》22551之“乙卯卜,行貞:王賓祖乙 伐羌十又五,卯 ,亡尤?在十二月。”,以及《合》23106之“辛巳卜,行貞:王賓小辛 伐羌二,卯二 ,亡尤?”,稱“ 伐”“連用帶牲與‘卯’帶牲形成並列動賓結構”,可見認爲是“ 伐+羌二”與“卯+二 ”對舉,“伐”仍然是動詞作用于“羌”。與此同時,對於《合》22606之“丙申卜,行貞:王賓伐十人,亡尤?在師 卜。”,稱“‘伐’在此句式中的賓語則只有‘人’”;對於《合》22560之“丁卯卜,旅貞:王賓小丁歲眔父丁 伐羌五?”,稱“ 伐”“連在一起帶牲時,絕大多數犧牲要點出用‘羌’,而‘伐’單獨帶牲名時則總是‘人’牲。” 可見也是將“伐”看作動詞的。值得注意的是,鄭氏所列舉的這幾例都是“王賓”卜辭,且其中除了單獨的“伐”之外,都是其與“ ”連用的“ 伐”,從結構上看又包含了“王賓+伐+人”、“王賓+伐+人+卯+牢”、“王賓+ 伐+羌+卯+ ”、“王賓+歲+ 伐+羌”等“伐”在“王賓”卜辭中幾乎所有的結構類型。所以,可以說,鄭氏將“王賓”卜辭中的“伐”都看成了動詞,不管有沒有“卯+數詞+牢”的對舉,亦不管“伐”是單獨出現還是組成“ 伐”,其與“羌”、“人”之間都是祭祀動詞與作用對象的關係。
賈燕子先生在研究祭祀卜辭結構時對“伐”與人牲的同辭雖然沒有特別説明,但從其對句型的分析看也是將“伐”看作動詞,作用于“人”、“羌”等人牲的。 
(2)“伐”與人牲名詞“人”、“羌”之間是同位語關係,“人”、“羌”等是用來説明“伐”的,“伐”為名詞。
這種觀點的代表者是沈培先生。在其所著《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中專辟一小節來研究“伐”,他認爲卜辭中“祭祀動詞+祭牲+(于)+神名”的結構後面出現數詞、名詞或一個數名結構的時候,這些成分是用來説明句子裏的祭牲的,“從結構上講,‘O牲’(按:即“祭牲”)與這些數詞、名詞、或數名結構,應當看作被拆開的同位成分”。從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歷組卜辭中常見‘又伐于“O神”或又伐于“O神”幾羌’的説法,其中的‘羌’具體説明‘伐’的身份,‘幾’説明其數量……”針對陳夢家先生所謂“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中的“伐”乃動詞的看法,沈培先生認爲“這種看法是不對的”,因爲“卜辭屢見‘幾伐’的説法”,並舉《懷》23即《合補》183“癸亥卜,貞: 伐于丁十人?”的例子説明“卜辭中還有‘又伐于“O神”幾人’的説法”,“此處的‘十人’也是説明‘伐’的。” 
可見,沈先生認爲“祭祀動詞+伐+于+神名+數詞+羌/人”的結構中“羌”或“人”是用來説明“伐”的,“伐”與“羌”、“人”是同位語關係。鄭繼娥先生在分析《屯》1091“甲午貞:又 伐自祖乙羌五,歲三牢?”以及《屯》595“甲申貞:又 伐于小乙羌五,卯牢?”  時認爲其中的“伐”為“牲名”;而對於《屯》739“  伐乙未于大乙羌五、歲五牢?/丙申貞:  伐大丁羌五、歲五□?”認爲“同文後一條卜辭中‘伐’為名詞,‘伐羌五’為大丁隔開。這一片卜辭很有研究性。”  則她對“又 伐/  伐+羌”結構中“伐”與“羌”關係的判斷與沈氏一致。 
綜上,由於“伐”有名詞、動詞兩種用法,在與人牲同辭時,其與人牲特別是“羌”、“人”之間的關係具有兩種解釋的可能性:視其為動詞,則“伐”作用于人牲;視其為名詞,則人牲名詞用來説明“伐”,構成同位語結構。面對同樣的表面結構形式,兩種説法都各有理据、各執一詞,尚無定論。如此,這一問題的解決就需要結合對貞、同版、相似卜辭等進行綜合研究。
(一)單獨出現的“伐”與人牲同辭:
(1)伐+羌
這類結構的卜辭很多是殘辭,難以確定其關係,而完整者目前只見兩例:
[43](1)丙辰卜, 貞:其 羌?(2)貞:于庚申伐羌?/(3)貞: 羌?(4)貞:庚申伐羌?/(5)貞: 羌?二告。(6)貞:庚申伐羌? 二告。(《合》466)
[44](1)…得四羌在 ?十二月。(2)乙亥卜,貞:伐羌?(《合》519)
[43]例十分特殊,(1)、(2)分別位于首右甲、首左甲,(3)、(4)分別位于前右甲、前左甲,(5)、(6)分別位于後右甲、後左甲,它們都是相對于中間千里路左右對貞的卜辭,並且是“ 羌”與“伐羌”的對應。很顯然,既然“ ”為祭祀動詞表示處理犧牲的方法,則“伐”也同樣應該是祭祀動詞;既然“ 羌”中“羌”是祭牲,是動詞“ ”的直接作用對象,那麽“伐羌”中“羌”也同樣應該是動詞“伐”的作用對象。從而,此版卜辭的對貞説明了兩個問題:一是“伐”在這裡是祭祀動詞;一是“羌”在這裡是祭牲。它們都是祭祀活動中的動作與祭牲。于省吾先生就是根據此版“伐羌”與“ 羌”的對貞來判斷“伐”與“ ”的對應的,他說:“本條是一個完整大龜的占卜,右為 羌而左為伐羌,凡三次對貞。這是說,割解羌俘以祭還是砍掉羌俘的頭顱以祭,兩種用人牲的作法,哪一種能獲得祖先的福佑呢?” 
至於[44]例,版上僅見兩條卜辭,其一言“得四羌”,其一言“伐羌”,可見“伐”就是處理羌牲的方式,“伐”為動詞,所“伐”的對象就是“得”來的四個“羌”。
所以,“伐+羌”的結構中“伐”都是祭祀動詞,作用于人牲“羌”。以上分析中[43]例利用了對貞以及同版卜辭的對比,[44]例利用了同版卜辭的對比。
(2)伐+數詞+人牲
這類結構的卜辭也有一些是殘辭無法判斷,此外比較完整者根據其用以判斷的方法可分爲三類:
其一,利用對貞方式的對比:
[45](1)丁卯貞:又歲于大乙? 三(2)丁卯貞:□□又歲于大乙? 三/(3)辛未貞:[乙亥]又歲于大乙三牢? 三(4)辛未貞:乙亥[又歲]于大乙五牢又伐? /(5)大乙伐十羌? 三(6)大乙伐十羌又五? 三(7)大乙伐三十羌? 三(8) 又伐? 三/(9)辛巳貞:犬侯以羌,其用自?(《屯》2293)
[46](1)丁卯…乙亥…歲…/(2)辛未貞:乙亥又歲于大乙三牢。/(3)大乙伐十羌。(4)大乙伐十羌又五。(《合補》10441=《懷》1558)
這兩例都是“伐+數詞+羌”的結構,且其辭例的比較顯示出它們屬於同文卜辭,“伐”在其中的性質相同。其中[45]例最有研究價值,因爲其最後一辭“辛巳貞:犬侯以羌,其用自?”表明了“羌”的來源——犬侯貢獻來的,則他辭中提到的“羌”就是這種羌,(5)—(7)就是在討論如何來處理這些“羌”以祭祀大乙的。
其中的(5)—(8)辭是“又伐”與“伐數詞羌”對貞,若“伐”為動詞,則這就是“祭祀動詞1+祭祀動詞2”與“祭祀動詞2+數詞+祭牲”的對貞;若“伐”為名詞,則這就是“祭祀動詞+名詞1”與“名詞1+數詞+名詞2”的對貞。
卜辭中第一種對貞確乎存在,如《合》32453:“(1)甲午卜,高祖乙歲三牢?(2)甲午卜,其又歲于高祖乙?”《屯》1014:“(1)甲□卜:又歲于高祖?(2)甲辰卜:毓祖乙歲牢?”等,都是“又歲”與“歲”的對貞,將其與[44]例對比,其中“高祖乙歲三牢”、“毓祖乙歲牢”與“大乙伐十羌”、“大乙伐十羌又五”、“大乙伐三十羌” 對應,“又歲”與“又伐”對應,“又伐”與“又歲”的結構應該相同,“伐”與“歲”的性質亦應相同。
而遍檢卜辭,雖然有“祭祀動詞+名詞”與“名詞”的對貞,如《屯》1011:“(1)己丑卜,妣庚歲二牢?(2)三牢?”,這種對貞中省略祭祀動詞者卜辭中多見;亦有“祭祀動詞+名詞1”與“祭祀動詞+名詞1+數詞+名詞2”的對貞,甚至“祭祀動詞+名詞1”與“數詞+名詞2”的對貞,如《合》26916:“(1) [又]羌?(2)其又羌十人,王受又?(3)十人又五,王受又?”等,但是第二種對貞情況——“祭祀動詞+名詞1”與“名詞1+數詞+名詞2”的對貞——尚不可見,也就是“又羌”與“羌+數詞+人”的對貞還沒有發現。
因此,對貞的對比揭示出[45]例中的“又伐”是一個祭動詞組結構,“伐”為名詞,“伐+數詞+羌”的結構中“伐”為動詞,作用于人牲“羌”。同理,同文卜辭[46]例亦如此。
其二,利用同版相同結構卜辭的對比:
[47](1)癸卯夕:歲妣庚黑牝一,在入,陟盟? 一二三四五(2)陟盟?用。 一/(3)己酉夕:伐羌一,在入?(4)己酉夕:伐羌一,在入?/(5)庚戌:歲妣庚 一? 一/(6)庚戌:宜一牢,在入,彈? 一二(7)庚戌:宜一牢,在入,彈? 一(8)庚戌宜一牢,彈。 一(《花東》178)
例中“(3)己酉夕:伐羌一,在入?(4)己酉夕:伐羌一,在入?”是一對對貞卜辭,同版有很多結構大致相同的對貞卜辭,分別卜問“歲黑牝一”、“歲 一”、“宜一牢”等,可見用牲數都是“一”,“羌”與“黑牝”、“ ”、“牢”對應,則“伐”必然與“歲”、“宜”相對應,均為祭祀動詞。
其三:利用語氣副詞的位置對比:
[48](1)己亥…示五十…廿羌…/(2)伐其七十羌?/(3)…牢…五牢?(《屯》2792)
此版卜辭多殘,只有第二條卜辭完整,作“伐其七十羌”,在數詞前面加上了一個“其”。而卜辭中“其”這類語氣副詞常見用來引導名詞,如:《英》1961:“□□卜,旅貞:妣庚歲,其牡? 八月。”也有引導數詞者,如《屯》304“甲寅貞:其三十?”更有引導“數詞+名詞”結構者,如《合》27019“貞:其十人又五?”但是,卻從未見過用在“名詞+數詞+名詞”這樣的數名結構中的。所以“伐其七十羌”不應是“名詞+其+數詞+名詞”的結構,而只能是“動詞+其+數詞+名詞”的結構,“其”用在“數詞+名詞”之前,“伐”用為動詞,作用于“羌”。
(3)王賓+(神名)+伐+數詞+人牲
[49](1)丁丑卜,貞:王賓武丁伐十人,卯三牢,鬯□[卣],[亡尤]?/(2)庚辰卜,貞:王賓祖庚伐二[人],卯六牢,鬯□[卣],亡尤?/(3)□□卜,貞:王[賓]康祖丁伐□人,卯二牢,鬯二卣,亡尤?/(4)丁酉卜,貞:王賓文武丁伐三十人,卯六牢,鬯六卣,亡尤?/(5)…尤?(《合》35355)
[50](1)乙卯卜,行貞:王賓祖乙戠一牛?/(2)乙卯卜,行貞:王賓 亡尤?/(3)□□卜,行[貞]:王賓父丁伐羌十又八…(《合》22550)
[51] 丙申卜,行貞:王賓伐十人,亡尤?在師 卜。(《合》22606)
[52](1)丙[午卜],□貞:王[賓]歲二牛…。在二月。/(2)丙午卜,行貞:王賓 亡尤。在  卜。/(3)丁未卜,行貞:王賓伐十人又三,亡尤。在  。/(4)丁未卜,行貞:王賓歲亡尤。在  。/(5)丁未卜,行貞:王賓 亡尤。在  卜。/(6)…父丁…亡尤,在…在  卜。(《合補》7567=《合》24272+24275)
[49]例雖然同辭中不僅有人牲名詞“人”,還有動物犧牲“牢”,不屬於這裡要討論的單純的“伐+人牲”者,但對這一例的認識直接關係到對“王賓+(神名)+伐+數詞+人/羌”中“伐”與人牲關係的認識,故討論于此。此例中卜辭十分特殊,吳其昌、陳夢家就是根據“卯+數詞+牢”與“伐+數詞+人”的對舉得出“伐”為動詞的結論的,但是這裡的對舉中還有另外的一種形式“鬯+數詞+卣”,其中的“鬯”在卜辭中從未有作動詞者,若用“鬯+數詞+卣”與“伐+數詞+人”對比,“伐”就成了名詞。從而,同辭中相同結構的對比在此版卜辭中受到了質疑。
鄭繼娥先生在討論到這一版卜辭時認爲:“從伐、卯、鬯並列的形式看,鬯似乎也是一個動詞一樣;如果還是名詞,那麼“鬯幾卣”又該如何解釋呢,是不是那種記帳式與動賓式的混合呢?現在暫且歸為三種並列式動賓結構,因‘鬯’特殊,我們只在此討論,並未把它列為祭祀動詞。” 看來,鄭氏雖傾向于將其看作動詞,但還不夠肯定。在其分析中將“鬯”歸為動詞的前提,是要忽略“鬯”在其他的卜辭中從未有動詞用法的現狀,並且也僅考慮此版卜辭的表面形式。而事實上,“王賓”卜辭中也僅見這一例情況,據之另立一詞性並不合适,並且“鬯”在卜辭中多有省略其動詞的情況,如《花東》7:“丁酉:歲祖甲 一、鬯一,在 ,子祝?”《花東》4:“甲寅:歲祖甲白 一, 鬯一, ,自西祭?”《花東》320:“庚卜:在 ,歲妣庚三 ,又鬯二,至 , 百牛又五?”將《花東》7與4、320進行對比,顯然《花東》7中是省略了動詞“ ”或“又”,而非“歲”直接作用于“鬯”。而《合》23227同一版上既有帶“又”的“鬯”又有省略“又”的鬯:“(1)丙申卜,即貞:父丁歲,又鬯……(2)貞: 又?九月。/(3)丙申卜,即貞:父丁歲,鬯一卣?(4)……二卣?”所以,《合》35355之“鬯”應該還是名詞,“鬯+數詞+卣”就是記賬式的數名結構,而非動賓結構。
既然可以省略動詞,則“伐+數詞+人”也有可能與“鬯+數詞+卣”一樣是省略了其前的祭祀動詞。但是,“王賓”卜辭之間的對比顯示出,“祭祀動詞+(數詞)+祭牲”的結構在“王賓”卜辭中都能夠直接跟在“王賓”或“王賓+神名”後面,並且單獨的祭祀動詞也可以直接跟在“王賓”後面與之組成“王賓+祭祀動詞,亡尤”的句式,這是“王賓”卜辭中祭祀動詞基本的位置特徵,“伐”以及“伐+數詞+人”正具有這樣的特徵。而“鬯”卻從來沒有“王賓鬯,亡尤”這樣的基本句式,以“鬯+數詞+卣”的形式出現在“王賓”卜辭中者僅此一例,且處在“伐數詞人+卯數詞牢”之後。所以,雖然形式上“鬯”與“伐”、“卯”是並列的,但事實上“鬯”根本就不出現在祭祀動詞與“王賓”結合的位置,“伐”、“卯”卻正出現在這樣的位置上,因而這裡的“鬯”為名詞,“伐”為動詞,“人”是“伐”的作用對象。
[50]例中“王賓父丁伐羌十又八”與[49]例“王賓武丁伐十人”結構相同,且有同版的“王賓祖乙戠一牛”可資對比,其無疑為“王賓+祖先+祭祀動詞+祭牲+數詞”的形式,“伐”為動詞,作用于十八個“羌”。
[51]、[52]例均屬於“王賓”後面省略了神名的情況,“伐十人”、“伐十人又三”與[49]中“伐十人”、“伐三十人”結構亦完全相同。[52]例中“王賓伐十人又三”與“王賓歲二牛”亦可對比,“伐”與“歲”性質相同,為祭祀動詞,作用于“人”。
如此,在“王賓+(神名)+伐+數詞+人/羌”的結構中,同辭、同版以及同類卜辭的對比都説明了其中的“伐”為動詞,作用于“人”或“羌”。
綜上,當“伐”不與祭祀動詞連用時,其與人牲的同辭主要集中在“羌”與“人”,不管是直接相連者如“伐羌”,還是有數詞存在其間者如“伐+數詞+人”、“伐+數詞+羌”,抑或是在“王賓”卜辭中,“伐”與“羌”、“人”的關係都是祭祀動詞與祭牲的關係,可以利用的對比資料是對貞卜辭、同版、同類卜辭、副詞的存在等。
(二)與祭祀動詞連用的“伐”與人牲同辭:
這種情況下的“伐”與“羌”、“人”等的關係,是最難判斷的,不過其表面上的結構並不複雜,總體上看,有如“某伐+人牲”、“某伐+數詞+人牲”、“某伐+(于)神名+(數詞)+人牲”、“某伐+于神名+其+數詞+羌”等幾種。
鑒于卜辭中“(于)神名”中“神名”為祭祀對象,“于”起到引介的作用,在“伐”與“人牲”關係的判斷方面價值並不大——如祭動詞組“又歲”,卜辭中既有《合》32757“丙午卜,又歲二十牢?”又有《合》32316“甲午卜,其又歲于毓祖一牢?”,“又歲”與“牢”之間祭祀動詞與作用對象的關係不會因祭祀對象的不同而改變;再如祭祀動詞“又”與人牲“羌”的結合“又羌”,卜辭中既有《合》26918“其又羌十人?”又有《合》26924“□□卜,其又羌妣庚三人?吉。”“羌”與“數詞+人”之間的“同位語”關係並不會因爲祭祀對象“妣庚”的存在而發生變化。 所以,“某伐+(于)神名+(數詞)+人牲”本質上就是“某伐+人牲”、“某伐+數詞+人牲”,則祭祀動詞連用時“伐”與人牲同辭者其表面結構只有“某伐+人牲”、“某伐+數詞+人牲”、“某伐+其+數詞+羌”三種。
(1)某伐+其+數詞+羌
[53] 庚子:又伐于父丁其十羌?(《合》32071)
[54](1)己巳貞:王來乙亥又 伐于祖乙,其十羌又五? (2)其卅羌?(3) 又羌,隹歲于祖乙?(4)己巳貞:王又 伐于祖乙,其十羌又五?(一)。 (《屯》611)
[55](1)己巳貞:王又 伐于祖乙,其十羌又五?(4)其又[十]羌又五?(《合》32064)
[56] 庚午貞:王又 伐于祖乙,其五羌?(《合》32089)
以上四例中“某伐”集中在“又伐”、“又 伐”,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在“數詞+羌”之前加上了語氣副詞“其”,正如上文對[48]例《屯》2792的討論中所提出的,“其”在卜辭中用來引導名詞成分時,可以用在祭牲名詞、數詞、“數詞+名詞”等結構中,但是從未有用在“名詞+數詞+名詞”中者。因此,這裡的“又伐/又 伐+其+數詞+羌”中,“伐+數詞+羌”不會是“名詞+數詞+名詞”的結構,“數詞+羌”不可能是用來説明“伐”的,而只能是“伐”的作用對象,“其”在這裡是用在表示祭牲的“數詞+名詞”前面,“其”前的“伐”為祭祀動詞。
在有關“歲”的卜辭中,可以看到與上四例的一一對應:
1、“某歲+叀/其+(數詞)+動物犧牲”——“某伐+其+數詞+羌”:《屯》175:“其又歲于祖戊叀羊?”《合》34626=《合補》13401:“癸丑貞: 歲其五牢?”——與[53]-[56]例對比;
2、“某歲+叀+(數詞)+動物犧牲”與“叀+動物犧牲”對貞——“某伐+其+數詞+羌”與“其+數詞+羌”對貞:《合》27340:“(1)庚戌卜,其又歲于二祖辛叀牡?(2)叀牛?”《合》27572:“(1)牢?(2)壬午卜,其又歲于妣癸,叀小 ?(3)叀一牛?玆用。(4)牢?”《屯》1094:“(1)叀牝?玆用。 一(2)甲子卜:其又 歲于毓祖乙,叀牡?”——與[54](1)、(2)對比;
3、“某歲”與“其+又+數詞+羌”同辭——“某伐+其+數詞+羌”與“其+又+數詞+羌”對貞:《合》22558:“癸亥卜,旅貞:翌甲子又 歲上甲,其又羌九……”《合》22571:“□亥卜,……翌甲子其又 歲上甲,其又羌……二月?”——與[54](1)、(2)、(3),[56](1)、(4)對比。
以上對比中“叀”與“其”一一對應,其作用相同。則“其”在卜辭中所處位置的特點,以及“某伐+其+數詞+羌”與“某歲+叀/其+(數詞)+動物犧牲”卜辭的對應關係,都説明了在“某伐+其+數詞+羌”結構中“某伐”為祭動詞組,“羌”乃“某伐”之作用對象。
(2)某伐+數詞+人牲
[57](1)甲午[卜],其又伐于[毓]祖乙十…(2)甲午卜,毓祖乙伐十羌又五?玆用。(3)五十羌? (《合》41456)
[58] 癸酉貞:甲戌又伐于祖乙[羌]一?(《合》33321)
[59] 壬辰貞:甲午又伐于祖乙羌三?(《屯》4538)
[60](1)癸丑貞:王又歲于祖乙?(2)于父丁又歲? /(3)甲寅貞:自祖乙至毓?/(4)丁巳:小雨不徙?/(5)戊午卜,貞:祭多宁以鬯自上甲?/(6)甲子貞:又伐于上甲羌一,大乙羌一,大甲羌…  玆用。/(7)丙寅貞:王又 歲于祖乙牢一牛?(8)丙寅貞:王又 歲于父丁牢?(9)丙寅貞:王又 歲于父丁牢? (《合》32113) 
[61](1)乙亥:又歲于大乙牛?玆用。/(2)□申貞:又伐于土羌一…/(3)…出入日,歲三牛? (《合》32119)
[62] 癸亥卜,貞 伐于丁十人。 三(《合補》183=《懷》23)
[63] (1)…勿伐…/(2)貞 伐于丁□人。(《合補》4140)
[64] □巳卜,爭貞: □衣  伐[于]河二十人…(《合》1046)
[65] 甲子貞:又[伐]上甲[羌]一?(《屯》4460)
[66] 甲寅:上甲 伐羌十?五月。(《合》41457)
可見,此類結構中“某伐”主要集中在“又伐”,偶爾涉及到“ 伐”、“  伐”與“ 伐”;人牲主要是“羌”,略有幾條卜辭提到“人”。將“某伐+數詞+人牲”與“某伐+其+數詞+羌”相比,可知它們的區別在於語氣副詞“其”。而“祭祀動詞+數詞+祭牲”的結構是不會因爲語氣副詞的有無而改變的,所以,總體而言,“某伐+數詞+人牲”與“某伐+其+數詞+羌”在語義上是相同的,“伐”與人牲的關係也是相同的,則“伐”同樣為動詞,作用于人牲“羌”或“人”。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證據表明“伐”為動詞。如[57]例,其第一條卜辭雖然殘缺,但從其對貞卜辭看數詞後面應該是“羌”,數詞即為“十”或 “十幾”。如此,此即“又伐”與“伐數詞羌”的對貞,與上文提到的[45]例相同,只不過在“又伐”後面加上了“于[毓]祖乙十”使其更加完整,[45]中“又伐”應該是其省略形式。正如在[45]例的討論中所提到者,卜辭中可見“祭祀動詞1+祭祀動詞2”與“祭祀動詞2+數詞+祭牲”的對貞;而不見“祭祀動詞+名詞1”與“名詞1+數詞+名詞2”的對貞,所以此版上的“伐”為動詞,作用于“羌”。第三辭作“五十羌”,是祭祀卜辭中常見的完全省略了祭祀動詞的情況。
又如[60]例,這是“又伐”與“又歲”、“又久歲”共版的情況,其(7)—(9)是“又 歲于祖乙牢一牛”與“又 歲于父丁牢”,第(6)辭是“又伐”于上甲/大乙/大甲“羌一”,前者是“又 歲+神名+動物犧牲”,後者是“又伐+神名+羌”,結構相似,可以對比。既然“又 歲”為祭動詞組結構,“又伐”亦應如此。當然,由於兩者只是同版,這種判斷只能作爲旁證。同理,[61]辭中“又歲于大乙牛”與“又伐于土羌一”也可對比,“又伐”與“又歲”結構應該相同,“伐”應為動詞,作用于“羌”。
(3)某伐+人牲
[67](1)貞: 伐妾 ?/(2)三十妾 ?/(3)貞: 伐妾 ?  (《合》655正甲+655正乙)
[68] 癸酉貞:[甲戌]又伐祖乙羌?(《合》33320)
這種結構中比較完整的卜辭目前所見甚少,將其與“某伐+數詞+人牲”對比就可以看出“某伐+人牲”只是省略了數詞而已,“伐”與人牲的關係是不變的。例中可見“某伐”有“ 伐”、“又伐”,人牲有“妾 ”、“羌”。這裡需要探討的就是[67]中“妾 ”是否可以作“人牲”的問題:
從結構上看,“妾 ”應該就像“婦好”、“婦妌”、“祖乙”、“妣己”等一樣是以同位方式組合而成的,義即名為“ ”的妾,更何況卜辭裏還有一個“婦 ”(《合》2809)。卜辭中“妾”多作配偶解,如稱“王亥妾”(《合》660)、“示壬妾”(《合》2385)、“示癸妾妣甲”(2386)。從這個角度看,這裡的“ 伐妾 ”或許應該如“ 伐上甲”一樣理解為祭祀祖先的卜辭。
但是,(2)辭中的“三十妾 ”卻提出了質疑,因爲不僅不可能有三十個同名的祖先等待祭祀,而且在祭祀卜辭中如許多的數目一般都是用在祭牲之前的,這裡的“妾 ”應該是祭牲才對。
確切地證明“妾”可以作爲祭牲的卜辭資料有《合》904正:“貞: 于妣己  ?/勿  于妣己?/ 妾于妣己?”——從“  ”、“ 妾”的對比中很容易可以看出是用“妾”作爲犧牲來祭祀妣己的,羅琨先生就是據此判斷出“妾在這裡是同處於被殺祭的地位” 。如此,“妾”就既有作爲祭牲的情況又有作爲祭祀對象的情況,(《合》2385:“貞:來庚戌 于示壬妾妣庚牝、 、 ?” ——用母牛、母羊、母豬三種犧牲來祭祀示壬之“妾”妣庚。)兩種情況的並立清楚地表明了卜辭裏“妾”的身份並不是單一的,“妾”與“妻”、“母”等的用法還是有不同之處的。
同時,雖然“妾 ”在卜辭中僅此一見,而上文所言《合》2809之“婦 ”又由於版片殘缺無法判斷,但“妾 ”之“ ”在卜辭裏作爲祭牲的例子並不罕見,如《合》811正:“貞:父乙卯 ?/貞:父乙弗卯 ?”。
綜上所述,“ 伐妾 ”中“妾 ”確乎為祭牲,“ 伐妾 ”為“某伐+人牲”的結構。張玉金先生即將“ 伐”看成“兩個並列的動詞”,並標點為“ 、伐妾 ”的。  
所以,當“伐”與祭祀動詞連用時,其與人牲的同辭主要集中在“羌”,其次是“人”,還有一例為“妾”。不管是“某伐+其+數詞+人牲”、“某伐+數詞+人牲”還是“某伐+人牲”中,“伐”與“人牲”之間都是祭祀動詞與祭牲的關係,其中“某”集中在“又”、“ ”、“又 ”、“  ”、“ ”等。研究中可以利用的資料是副詞的存在以及同版卜辭、同類卜辭等的對比。
綜上,當“伐”與人牲名詞同辭時,不管是單獨出現還是與祭祀動詞相連,“伐”都無一列外地用為動詞,表示處理犧牲的動作,作用于人牲。例中可見“人牲”有主要有“羌”、“人”,偶爾有一例用“妾”。沈培先生關於“羌”、“人”等都是用來説明“伐”的觀點是有商榷餘地的。
三  “伐”與“人牲+動物犧牲”
“伐”、“人牲”、“動物犧牲”同辭者在“伐”字卜辭資料中有相當大的數量,其也可以分類討論:
(一)單獨出現的“伐”與“人牲+動物犧牲”同辭:
“<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這種情況在卜辭中很少見,除上文已經討論過的例[49]《合》35355中“伐+數詞+人”與“卯+數詞+牢”對舉,“伐”作動詞作用于犧牲“人”,動物犧牲“牢”被另一個祭祀動詞“卯”作用之外,還見到如下的幾例:
[69](1)癸巳:宜牝一?在入。 一二/(2)甲午:宜一牢,伐一人?在[入]…   一二三/(3) (暮) ,宜一牢,伐一人?用。 一二(《花東》340)
[70] 己酉夕:伐羌一?在入。庚戌宜一牢,彈。 一(《花東》376)
例[69]中“伐”與“人”同辭,例[70]中“伐”與“羌”同辭,同辭中它們都與“宜一牢”對舉,顯示出“伐”與“宜”同為動詞,“宜”作用于動物犧牲“牢”,“伐”作用于人牲“人”、“羌”,犧牲的數目都是“一”。
[71] 丙子貞:丁丑又父丁伐三十羌,歲三牢?玆用。(《合》32054)   
與上文例[65]《屯》4460相比,可知此處只是將“神名”的位置由“又伐”的後面移到了中間,並不影響“伐”與“羌”的關係。如此,這裡的“伐”作用于“羌”,“歲”作用于“牢”。
所以,當與人牲、動物犧牲同辭,但是不與祭祀動詞連用時,“伐”都是動詞,作用于“人牲”,動物犧牲是其他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可見人牲主要是“人”與“羌”,動物犧牲主要是“牢”,作用于動物犧牲的祭祀動詞有“卯”、“宜”、“歲”等。研究中可以利用同辭中的對舉以及相似卜辭的對比。
(二)與祭祀動詞連用的“伐”與“人牲+動物犧牲”同辭:
同辭中既有祭祀動詞與“伐”連用,又有人牲與動物犧牲同時出現,這種情況下“伐”、“人牲”、“動物犧牲”三者的關係就顯得尤爲複雜,總體來看可以分爲三種情況:
(1)某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
其一:“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
[72]……王……未其又 伐于祖辛羌三人,卯…… 十一月。(《合》22567)
[73]甲申貞:又 伐于小乙羌五,卯牢? (《屯》595)
[74](1)貞毋又?七月。(2)己巳卜,行貞:翌庚午其又 伐于妣庚羌三十,其卯三 ?(《合》22605)
[75] (1)甲午貞:又 伐自祖乙羌五,歲三牢?(三)(2)甲午貞:又 伐自祖乙三羌,□牢……牛?玆用。(三)(《屯》1091)
[76](1)甲午貞:  伐乙未于大乙羌五、歲五牢?(二)、(二)。(2)丙申貞:  伐大丁羌五、歲五□?(二)、(二)。(《屯》739)
[77] 于司 丙寅又伐三十羌、卯三十豕?(《合》32049)
[78] 丙寅卜,又伐于司 三十羌,卯三十豕?(《合》32050)
[79] ……伐……司 三十羌,卯三十豕?(《合》32048) 
[80] 乙巳貞:丁未又伐于父丁羌三十,卯三……(《合》32053)
[81] 庚寅卜,辛卯又伐于父丁羌三十,卯五牢? (《合》32055)
[82](1)甲辰貞:來甲寅又伐上甲羌五,卯牛一?(2)甲辰貞:又伐于上甲九羌,卯牛?  (《合》32083)
[83]  伐大甲十羌,卯□牛…(《合補》13171)
從總體上看,這裡都是“某伐+數詞+羌”與“卯+數詞+動物犧牲”的同辭,判斷的關鍵在於“某伐+數詞+羌”中“伐”與“羌”的關係如何。而“某伐+數詞+羌”在上文對“伐與人牲”的討論中已經論及,種種證據都表明其中的“伐”為祭祀動詞,作用于“羌”,所以這裡的“伐”也應該是動詞,“羌”為其作用對象。而“又 ”卜辭中可見有“又 +數詞羌+卯+數詞牛”者,如 “癸酉貞:乙亥王又 于□祖乙十[羌],卯三牛?” (《屯》343)也從一個側面提供了依據。
除此之外,例中也有另外的證據。如[72]例,這條卜辭十分特殊,也很有價值,因爲出現了“羌三人”。如果按照“羌”是用來説明“伐”的,與“伐”構成同位語來理解,則“伐羌三人”就是“名+名+數+名”的結構,並且層次關係是“{名+[名+(數+名)] }”,這樣的結構在出土以及傳世漢語語言文獻中還沒有發現過,不符合一般的數名結合形式。如果將之作爲甲骨文所特有的現象也未嘗不可,但其前提是可以確證其在甲骨文中是數名的結合。而如果將“伐”看成動詞,“又 伐”這樣一個祭動詞組作爲整體作用于“羌三人”來祭祀祖乙,則該辭就是卜辭中最爲常見的“祭祀動詞+介詞結構+祭牲”的形式,解釋起來沒有絲毫障礙。所以,相比較而言,這裡的“又 伐”之“伐”應該為動詞。
再如[74]例可見“又 伐”與“又”對貞,而在“歲”字卜辭資料中還可以見到“又 歲”與“又”的對貞如《合》23002:“(1)庚子卜,行曰貞:翌辛丑其又 歲于祖辛?(2)貞:毋又?在正月。(3)貞:翌辛丑其又祖辛 ?”《屯》1131:“(1)□□貞:又 歲于祖乙?玆用乙酉。 二(2) 又? 二(3)二牢?玆用。 二(4)三牢? 三(5) 又? 二”而在“羌”有關的卜辭中卻沒有這樣的對貞。
如此,“伐”為動詞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這種“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中,“伐”與“羌”的關係還有另外一個疑問:作用于“羌”者究竟是“伐”還是“某伐”,從而與“卯”並列者究竟是“某伐”還是“伐”。從上例[74]中(2)辭曰“翌庚午其又 伐于妣庚羌三十,其卯三 ”,“又 伐于妣庚羌三十”與“卯三 ”前面都有語氣副詞“其”看,“又 伐于妣庚羌三十”與“卯三 ”是並列關係,從而“又 伐”與“卯”並列,作用于“羌”者為“又 伐”這一祭動詞組而非“伐”這樣一個單獨的祭祀動詞。所以,在“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中,“伐”為動詞,組成“某伐”這一祭動詞組作用于人牲“羌”,動物犧牲則作爲另外的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
其二:某+<伐+數詞+人>+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
[84]庚申:  眔癸子, 伐一人,卯 ? 一(《花東》226)
這是一條禦祭卜辭,而正如上文對例[37]《花東》75的討論所提及者,甲骨文記載的“禦”祭中沒有用“伐”處理犧牲的做法而只有用“伐”為犧牲的做法,無一例外,所以,這裡的“伐”也應該是作爲祭牲而非祭祀動詞才對。
而同在《花東》卜辭中還有“ 羌數詞人”:《花東》56:“辛丑卜: 丁于祖庚至□一, 羌一人,二牢;至 一祖辛 丁, 羌一人、二牢?”同是在“禦”祭中,同是用在“ ”與“一人”中間,相同的位置決定了“冊伐”與“冊羌”結構應該是相同的,“伐”與“羌”一樣是名詞。
綜上,“某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根據人牲的不同可以分爲“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以及“某+<伐+數詞+人>+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中“伐”為動詞,人牲“羌”作祭動詞組“某伐”的作用對象,動物犧牲作爲另一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某伐”有“又 伐”、“  伐”、“又伐”、“ 伐”等,動物犧牲有“牢”、“ ”、“牛”、“豕”等,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主要是“卯”與“歲”。第二種類型中“伐”為名詞,“數詞+人”是用來説明“伐”的,“伐+數詞+人”共同作“某”的作用對象,動物犧牲作另一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某”乃“ ”,動物犧牲為“ ”,作用于它的祭祀動詞為“卯”。
卜辭中第二種類型僅見一例,從表面上看其與第一種類型只是“人”與“羌”的不同,但結論卻如此地截然相反。將兩者對比可知,其真正的不同在於“某伐”之“某”,而上文對“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的討論中已經提及,“ ”與“又”、“ ”、“ ”是不同的,它在卜辭中從不與祭祀動詞連用,所以與之連用的“伐”一定是名詞而非動詞。
卜辭中可見用來説明人牲名詞“羌”、“ ”者均有“人”,如《合》26918有“其又羌十人”,《合》32172有“  一人”、“  二人”等,這裡又出現了“人”用來説明“伐”,也是合乎情理的。而用“人”而不用“羌”來説明“伐”,也從一定程度上説明“羌”不一定具有“説明”人牲的用法而“人”卻一定有説明人牲的用法。
(2)王賓+[某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
[85] 甲午卜,行貞:王賓 甲 伐羌三人,卯 ,亡尤?(《合》22569)
[86] 丁巳卜,[尹]貞:王賓父丁 伐羌三十,卯五 ,[亡]尤……(《合》22549)
[87] 乙卯卜,行貞:王賓祖乙 伐羌十又五,卯 ,亡尤?在十二月。(《合》22551) 
[88]辛巳卜,行貞:王賓小辛 伐羌二,卯二 ,亡尤?(《合》23106) 
[89](1)丁卯卜,旅貞:王賓小丁歲眔父丁 伐羌五?(2)庚午卜,旅貞:王賓妣庚歲眔兄庚,亡尤?(《合》22560) 
以上五例均為“王賓”卜辭,根據劉源先生的研究,“王賓不過是說商王蒞臨某次祭祀,和祭祀儀式的内容及其是否具有嚴格制度化的特點並沒有多大關係”。  可見,“王賓”並非祭祀動詞,從而它不能影響到“伐”與犧牲關係的判斷。
如此,對於前四例,若不論“王賓”的存在,其實際上就是“某伐+羌+數詞+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上文的研究已經表明其中的“伐”為動詞,“羌”作爲“某伐”的作用對象,動物犧牲作爲另一個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
例中[85]很有價值,其與上文[72]例一樣在“某伐”後面出現了“羌三人”,所以這裡的“羌三人”同樣不可能是用來説明“伐”的,與“伐”構不成“名+名+數詞+名”的結構,而應該是祭祀動詞“伐”的作用對象,在卜辭中作人牲。卜辭中祭牲作“名+數+名”形式者不在少數,如《合》26918:“其又羌十人?”作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再如《合》26908“其又 大乙羌五十人?”作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
而例[89],顯然,“眔”連接了兩個成分,這種情況在“王賓”卜辭中屢見,形式最爲完整者如:《合》40951:“乙巳卜,行貞:王賓祖乙歲三 眔小乙歲二 ,亡尤?”《合》23030:“丁卯卜,行貞:王賓父丁歲 眔祖丁歲 ,亡尤?”可見是“王賓+(神名+祭祀動詞+犧牲)+眔+(神名+祭祀動詞+犧牲)”的形式,“眔”連接的是兩個並列的動詞結構,一一對應。其他情況由於同版或同辭、對貞等關係一般都省略一部分内容,可見者如:《合》23049:“丁巳卜,行貞:王賓歲眔小丁歲,亡尤?”,《合》23485:“庚辰卜,即貞:王賓兄庚蒸眔歲,亡尤?”,《合》22624:“壬申卜,行貞:王賓兄己奏眔兄庚奏, ?亡尤?”等,雖然對神名、祭牲等多有省略,但是主要動詞之間的並列還是顯而易見的;再如《合》23053:“丁巳卜,行貞:小丁歲眔矢歲,酒?”《合》16223正:“丙午卜,賓貞: 八羊眔 三十牛?八月。”,雖然沒有“王賓”,也屬於“眔”連接兩個動詞或動詞結構的情況。在這些卜辭中,都是祭祀動詞與祭祀動詞的對舉,如“歲”與“歲”、“蒸”與“歲”、“奏”與“奏”、“ ”與“ ”等, 似乎説明“眔”連接所連接者均為單個的祭祀動詞。若果真如此,則[89]例中與“歲”相對應的動詞只能是“ ”,“伐羌五”只能當作祭牲來看待,“伐”為名詞,“羌五”是用來説明“伐”的屬性和數量的。
但是,《合》25112中出現了相反的例證:“□□卜,尹[貞]:王賓□□歲 眔□□ 歲……”雖然此辭殘缺不全,但是根據版上各字所在的位置以及王賓卜辭的行文習慣可以知道“賓”與“歲”之間、“眔”與“ 歲”之間都應該是殘去了祖先名。如此,這其實就可以還原出一條比較完整的由“眔”連接“歲”與“ 歲”的卜辭,則王賓卜辭中“眔”是可以連接祭祀動詞與祭動詞組的。如此,則[89]例就可以是“眔”連接祭祀動詞“歲”與祭動詞組“ 伐”了。
與此同時,就目前所見資料看,“王賓”卜辭還沒有“王賓+神名+ +祭牲”的形式,所有完整的、帶有“ ”的王賓卜辭都是“ ”與“歲”、“伐”組成的“久歲”、“久伐”的形式,而上文我們又證明了“王賓+ 伐+羌+數詞”中“ 伐”為祭動詞組結構,則這裡與“歲”並列的“ 伐”也應該是祭動詞組結構,就如同“久歲”與“歲”相對于“眔”而並列的情況一樣。
所以,[89]例中的“伐”為動詞,與“ ”一起作用于人牲“羌”。由於從以上例子中可以看出單獨出現的“歲”一般都是帶動物犧牲的,而通過對“歲”有關卜辭的考察也可以發現這一點,所以雖然[89]例中“歲”後面的祭牲被省略了,但仍然可以確定其應該為動物犧牲。從而,“歲”作用于某一種動物犧牲,與“ 伐”作用于“羌”並舉。
如此,在“王賓+[某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中,“伐”均為動詞,與“某”組成祭動詞組“某伐”作用于人牲“羌”,動物犧牲只是另一個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例中所見的“某伐”均為“ 伐”,動物犧牲中可以確定者均為“ ”,作用于它的為祭祀動詞“卯”,另外還有祭祀動詞“歲”作用于未知的動物犧牲。
(3)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 
[90](1)丁丑貞:又 伐自上甲大示五羌三牢?(2)其三羌二牢?(3)其二羌一牢? (《合》32090) (又 伐+<數詞+羌>+<數詞+牢>)
[91](1)己丑卜:在小宗又 歲自大乙?(2)□亥卜:[在]大宗又 伐三羌、十小 自上甲?(《合》34047)(又 伐+<數詞+羌>+<數詞+小 >)
[92](1)庚辰[卜]:又 [伐]于上甲五[羌],十小牢?(2)庚辰卜:又 伐于上甲三羌、九小牢?  (《合》32097)(又 伐+<數詞+羌>+<數詞+小牢>)
[93] 庚寅貞:  伐自上甲六示三羌三牛,六示二羌二牛,小示一羌一牛?(《合》32099)(  伐+<數詞+羌>+<數詞+牛>)
[94] 乙卯貞: 伐 示五羌三牢?(《合》32086)( 伐+<數詞+羌>+<數詞+牢>)
[95](1)辛未卜,又伐十羌十牢?/(2)己巳卜,又伐祖乙乙亥…/(3)…大…酒…(《合》32072)(又伐+<數詞+羌>+<數詞+牢>)
這種結構中“伐”、人牲、動物犧牲之間的關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其一,最能説明問題的是[90]例的對貞:從其對貞看,(1)辭作爲完整的卜辭卜問“又 伐+數詞+羌+數詞+牢”,(2)、(3)辭則都是“其+數詞+羌+數詞+牢”與之對貞。上文對[48]例《屯》2792的討論中曾提出“其”在卜辭中用來引導名詞成分時從未有用在“名詞+數詞+名詞”中者。這裡雖然是在對貞卜辭中,仍然可以看到,“祭祀動詞+祭牲名詞”與“祭牲名詞”的對貞中,有在“祭牲名詞”或“數詞+祭牲名詞”前面加“其”或“叀”等語氣副詞的,如《合》27515:“(1)貞:其三 ?(2)戊午卜,貞:其又妣己 ? 吉。(3)貞:其一牛? 吉。(4)貞:其小 ?”《合》27164:“(1)辛未卜,其又歲于妣壬一羊?/(2)叀小 ?”等,但是在“名詞1+數詞+名詞2”與“數詞+名詞”的對貞中,卻只看到《合》26916:“其又羌十人,王受又?/十人又五,王受又?”這樣的不帶“其”的例子。所以,不管是在同辭中還是在對貞中,“其”均可以出現在“(數詞)+祭牲名詞”前而不可以出現在“名詞1+數詞+名詞2”中的“數詞+名詞2”之前,從而這裡所討論的[90]例中“五羌三牢”、“三羌二牢”、“二羌一牢”為祭牲,“又 伐”為祭動詞組,“伐”為祭祀動詞。
將這一對貞形式與《合》32057的對貞卜辭——“(1)其十牢?(2)癸卯貞:其三十羌?(3)癸卯貞:王又 歲三牢,羌十又五?”——相比,顯然“其三羌二牢”、“其二羌一牢”中的“其”引導的是“羌”與“牢”而非單純的“羌”,如此則“羌”與“牢”的地位是相同的,均表示祭牲,“羌”不可能是用來説明“伐”的。
所以,[90]例的對貞充分説明了“伐”為祭祀動詞,與同辭中的人牲“羌”、動物犧牲“牢”都是祭祀動詞與祭牲的關係,人牲與動物犧牲均被“伐”的方式處理。如此,與之結構相同的[91]—[95]例中亦應如此。
其二,與相類卜辭的對比:
在“祭祀動詞”如“歲”字卜辭中,可以看到與“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一一對應者——“某歲+<數詞+動物犧牲>+<數詞+人牲>”或“某歲+<數詞+人牲>+<數詞+動物犧牲>”:
1、“又 歲+<數詞+牢>+<羌+數詞>”:《合補》13327:“癸卯,貞王又 歲三牢羌十五……”《合》32057:“(1)其十牢?(2)癸卯貞:其三十羌?(3)癸卯貞:王又 歲三牢,羌十又五?(4)甲辰貞:執以鬯用于父丁,卯牛? /(5)乙巳貞:王又 歲[于]父丁三牢、[羌]十又五,若玆卜,雨?”——與[90]-[92]對比;
2、“  歲+<數詞+伐>+<數詞+牢>”:《屯》2200:“□未卜:[ ] 歲大乙伐二十,十[牢]? ” 《屯》2308:“丁酉卜:□來乙巳  歲伐十五、十牢 ?”《屯》4318:“丙子卜:  歲伐十五、十牢 大丁?”《屯》582:“庚子貞:  歲伐三牢?”——與[93]對比
3、“ 歲+<數詞+ >+<數詞+羌>”:《合》22556:“…卜旅…翌乙 祖乙,其冓? 歲一 ,羌十人?”與[94]對比。
而在“祭牲名詞”如“羌”、“ ”有關的卜辭中,可以見到結構相似者只有兩例:《花東》56:“辛丑卜: 丁于祖庚至□一, 羌一人,二牢;至 一祖辛 丁, 羌一人、二牢?” 《合》924正:“(1)壬辰卜, 貞:乎子   母于父乙  ,  三 ,五 ?(2)貞:乎子   母于父乙 小 , [ ]三 ,五 ?/(3)翌乙未乎子  父 小 ,  三 ,五 ?  正? 二告”。 它們分別是“ 羌+數詞+人+數詞+牢”與“  +數詞+ +數詞+ ”的形式,其中的“數詞+人”、“數詞+ ”與“數詞+牢”、“數詞+ ”顯然不是並列的關係,“數詞+人”是用來説明“羌”的,“數詞+ ”是用來説明“ ”的,“羌+數詞+人”與“數詞+牢”並列,“ +數詞+ ”與“數詞+ ”並列,都作爲祭祀動詞“ ”的作用對象。單純從對比的角度看,“歲”與“伐”的相關卜辭逐一對應而“羌”、“ ”各只有一例的情況本身就説明“伐”應該更傾向于“歲”而非“羌”、“ ”。而對比中,“伐”前出現的都是“又”、“ ”、“ ”等常常與其他祭祀動詞如“歲”連用且總位于其前的祭祀動詞,“歲”前所見者亦如是,而“羌”、“ ”前出現的卻是這類祭祀動詞之外的“ ”。對“ ”有關卜辭的考察表明,“ ”與“又”、“ ”、“ ”等屬於不同的祭祀動詞,它從來不與祭祀動詞連用,不能因爲“ ”與“羌”、“ ”的關係而去推論“又”、“ ”、“ ”等與“伐”的關係,它們在本質上沒有可比性。
可見,“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與“某歲+<數詞+動物犧牲>+<數詞+人牲>”或“某歲+<數詞+人牲>+<數詞+動物犧牲>”的結構是相同的,既然後者中是“歲”作用于“人牲”以及“動物犧牲”,前者中也應該是祭祀動詞“伐”作用于人牲“羌”以及動物犧牲。
其三,與“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的對比:
將這一結構與上文提到的“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者相對比,可以看到兩者的不同僅僅在於“數詞+動物犧牲”前面多了一個祭祀動詞。那麽,也有一種可能的解釋,就是“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是省略了“數詞+動物犧牲”前面的祭祀動詞,雖然表面上看沒有其他祭祀動詞,但實質上作用于動物犧牲者另有他詞。將兩者對比可以看到,不管是數量上還是一一對應的程度上,兩者都是很大的可比性。但是,同樣地,在甲骨文中的幾乎每一種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有關卜辭中都存在一兩例同時帶人牲與動物犧牲的情況,並且還可以見到如下的兩組:《屯》343:“(1)其五羌?(2)癸酉貞:乙亥王又 于□祖乙十[羌],卯三牛?”《合》380:“丁卯卜,爭貞:  于祖乙 、羌三人?”同樣是帶兩類犧牲,在“又 ”或“  ”後面,一個是先人牲後動物犧牲,一個是先動物犧牲後人牲,若說第二例中的“ ”前省略了祭祀動詞“卯”是斷斷不可以的。更甚者,卜辭中還有“卯”作用于兩類犧牲者,如《合》402作“□丑卜,貞:卯三羌、一牛?”,足見沒有省略“卯”的可能,這是一種特別的祭牲組合方式。
所以,以上三方面的證據表明,“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結構中“伐”為祭祀動詞,人牲“羌”與動物犧牲均為其作用對象。例中所見與“伐”連用者有“又”、“又 ”、“  ”、“ ”等,所見動物犧牲有如“牢”、“小 ”、“小牢”、“牛”等。
綜上,當“伐”、“人牲”、“動物犧牲”同辭時,除了“伐”與“ ”結合的情況(例[84]《花東》226),“人牲”均作為祭祀動詞“伐”或祭動詞組“某伐”的作用對象。當“動物犧牲”前尚有其他祭祀動詞時,其作用于動物犧牲,則“人牲”與“動物犧牲”分別作不同的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當“動物犧牲”前沒有其他祭祀動詞時,“人牲”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祭動詞組“某伐”的作用對象。例中可見在“伐”單獨出現的卜辭中“人牲”可以為“羌”或“人”,但是在“某伐”的卜辭中“人牲”均為“羌”。例中所見“某伐”有“又 伐”、“  伐”、“又伐”、“ 伐”等,所見動物犧牲有如“牢”、 “ ”、“小 ”、“小牢”、“牛”、“豕”等,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主要是“卯”與“歲”,偶有“宜”。而例[84](《花東》226)由於“ ”、“人”的特殊,其中的“人”是用來説明“伐”的,“伐”為名詞,其與動物犧牲“ ”分別作“ ”、“卯”的作用對象。
四 “伐”與犧牲關係的總結與辨析
總結起來,“伐”與犧牲在同辭中存在如下五種關係:
其一,祭祀動詞/祭動詞組+<名詞“伐”+犧牲>——“伐”用為名詞,表示砍去了頭顱的人牲,與其他犧牲共同作同一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這種關係存在于只有“動物犧牲”與“伐”共存的卜辭中,其主要的搭配方式有“祭祀動詞/祭動詞組+<伐+動物犧牲>”、“某伐+數詞1+數詞2+動物犧牲”、“某伐+數詞+動物犧牲”、“某伐+動物犧牲”等,其中所涉及到的動物犧牲有“牛”、“牢”、“小 ”、“ ”等,祭祀動詞有“又”、“ ”、“ ”、“用”、“ ”、“ ”、“卯”等,祭動詞組有“ 歲”、“又 ”、“  ”、“  歲”等。
其二,<祭祀動詞/祭動詞組1+名詞“伐”>+<祭祀動詞2+動物犧牲> ——“伐”用為名詞,表示砍去了頭顱的人牲,與其他犧牲分別作不同的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作用對象。這種關係存在于只有“動物犧牲”與“伐”同辭的卜辭中,其主要的搭配方式有:“<祭祀動詞1+伐>+<祭祀動詞2+動物犧牲>”、“<某伐+數詞>+<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等,其中所涉及的動物犧牲有“牢”、“ ”、“小 ”、“牛”、“豕”、“大牢”、“豭”等,作用于它們的主要是“卯”與“歲”,偶爾有“燎”、“宜”、“ ”等;作用于“伐”者主要有“又”、“ ”、“ ”、“ ”、“ ”等祭祀動詞以及“又 ”、“又 歲”等祭動詞組。
其三,(祭祀動詞/祭動詞組+)動詞“伐”+犧牲——“伐”用為動詞,表示砍去人頭顱的殺牲動作,作用于單一的犧牲。這種關係存在于只有“人牲”與“伐”同辭的卜辭中,其主要的搭配方式有:“伐+羌”、“伐+數詞+羌/人”、“王賓+(神名)+伐+數詞+人/羌”、“某伐+其+數詞+羌”、“某伐+數詞+人牲”、“某伐+人牲”等,所涉及到的人牲主要有“羌”、“人”,偶爾有一例用“妾”。有時是單個的祭祀動詞“伐”作用于它們,有時是“又伐”、“ 伐”、“又 伐”、“  伐”、“ 伐”等由“伐”與祭祀動詞組成的祭動詞組。
其四、<(祭祀動詞/祭動詞組1+)動詞“伐”+犧牲1>+<祭祀動詞2+犧牲2>——“伐”用為動詞,表示砍去人頭顱的殺牲動作,作用于單一的犧牲,且是與其他祭祀動詞分別作用于不同的犧牲。這種關係存在于“伐”與“人牲”、“動物犧牲”同辭的卜辭中,祭祀動詞“伐”或祭動詞組“某伐”與其他祭祀動詞分別作用于“人牲”與“動物犧牲”。卜辭中可見其主要的搭配方式有:“<伐+數詞+人牲>+<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以及“王賓+[某伐+<數詞+羌>+祭祀動詞+<數詞+動物犧牲>]”,所涉及到的“人牲”為“羌”或“人”,作用于它們的有祭祀動詞“伐”以及祭動詞組“又伐”、“又 伐”、“  伐”、“ 伐”等;所涉及到的“動物犧牲”有“牢”、“ ”、 “小牢”、“牛”、“豕”等,作用于它們的祭祀動詞主要有“卯”與“歲”,偶爾有“宜”。
其五,祭祀動詞/祭動詞組+動詞“伐”+<人牲+動物犧牲>——“伐”用為動詞,表示砍去人頭顱的殺牲動作,作用于人、動物兩種類型的犧牲。毫無疑問,這種關係存在于“伐”、“人牲”、“動物犧牲”同辭的卜辭中,其搭配方式就是“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人牲”均為“羌”,“動物犧牲”為“牢”、“小 ”、“小牢”、“牛”等,作用于它們的是由“伐”與“又”、“又 ”、“  ”、“ ”等組成的祭動詞組“又伐”、“又 伐”、“  伐”、“ 伐”等。
至於[84]例即《花東》226“ 伐一人,卯 ”中由於“ ”以及“人”的原因,“伐”為名詞,“伐一人”與“ ”分別作“ ”與“卯”的作用對象,屬於特例。
而若從另一個角度看,可以得到如下結論:“伐”與“人牲”是沒有同時作犧牲的現象的,但是“人牲”卻是可以被“伐”的方式處理的;“伐”與“動物犧牲”是可以同時作犧牲的,但是單純的“動物犧牲”是不能夠被“伐”的方式處理的,單獨出現的“伐”也是不能處理動物犧牲的,而只有在“伐”與其他祭祀動詞組成“又伐”、“又 伐”、“  伐”、“ 伐”等祭動詞組時才能作其作用對象,但是僅限於“又”、“又 ”、“  ”、“ ”等主要的、常常與祭祀動詞連用者,且必須與“人牲”同時作祭牲。
鑒于“伐”本身即為人牲,從字形上看其作爲動詞表示的就是砍去“人”的頭顱的意思,所以,“伐”與“人牲”的上述關係是必然的、顯見的。而對於其與“動物犧牲”的特殊關係,還可作進一步辨明:
首先,從“伐”的構形看,其可以與動物犧牲同時作犧牲而不能作用于動物犧牲是有道理的。這一點羅琨先生講得比較清楚:“常見作動詞的伐後確僅接人而無牲畜”,“伐字的本義專指斷人頭,作爲動詞(祭法)表示殺人以祭,引申為動名詞,指一種特定的犧牲——砍去頭顱的人體,奉獻這種犧牲的祭典則稱爲伐祭。這樣在伐字之後沒有牲畜作爲受詞是很可以理解的了。” 而人牲與動物犧牲是可以同時作犧牲的,所以卜辭中“伐”與動物犧牲可以一起作祭祀動詞的作用對象。
其次,單獨使用時不帶某一類犧牲,而組成祭動詞組卻可以帶這一類犧牲,而且同時還一定帶另一類犧牲的情況,在卜辭中不止“伐”一例。經過對“歲”有關卜辭的系統考察,就目前所見資料,在其完整的卜辭中,“歲”單獨使用時都是帶動物犧牲的,如《花東》142:“歲妣庚一犬?”上文各種辭例也多有“歲”帶單一犧牲——動物犧牲者,玆不贅舉。而當其與祭祀動詞組成的祭動詞組如“又歲”、“ 歲”等帶犧牲時,若只是帶某一類犧牲,也總是動物犧牲,如《合》32757:“丙午卜,又歲二十牢?”《屯》2420:“甲子貞: 歲一牢,玆用?”《合》32512:“(1)癸未貞:叀今乙酉又 歲于祖乙五豕?玆用”《合》22065:“(1)甲子卜,翌入乙  歲三牢?《合補》13268:庚子卜,酒 歲三牢。”等。這兩種情況在有關卜辭中比比皆是,而確切表明可以帶“人牲”的情況卻尚未得見。但是,在另一種情況下,當“歲”與“又 ”、“  ”、“ ”等組成的祭動詞組“又 歲”、“  歲”、“ 歲”帶兩類犧牲時候,卻是可以有“人牲”與“動物犧牲”共同使用的,這樣的辭例在上文“伐與人牲”一節的“某伐+<數詞+羌>+<數詞+動物犧牲>”討論中已經列舉,並與“伐”的有關卜辭一一對比。由此可見:帶某一類犧牲時“伐”只帶“人牲”而“歲”只帶“動物犧牲”,帶兩類犧牲時兩者都可以帶人牲與動物犧牲,從只帶人牲到帶“人牲+動物犧牲”、從只帶動物犧牲到帶“人牲+動物犧牲”,正反映了“伐”與“歲”在與犧牲關係方面的深刻變化。而這些變化均發生在其與“又”、“又 ”、“  ”、“ ”等組成祭動詞組之後,所以,是“又”、“又 ”、“  ”、“ ”這些祭祀動詞或祭動詞組的存在導致了祭牲方面的變化。姚志豪先生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說:“‘ ’字在句中似乎可能造成‘歲、伐’兩種手段合用,人牲與畜牲也同時相配合的祭祀模式。” 認爲主要是“ ”的作用,從現有的辭例看,“伐”、“歲”可以對比的三種祭動詞組也確實都是帶有“ ”的,但是,“伐”字卜辭中還有“又”與“伐”組成的“又伐”可以帶兩類犧牲,且“又 ”、“  ”三者是否均賴于其中那個的“ ”才導致了所帶犧牲的變化,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再次,從“伐”、“歲”有關卜辭所帶有的兩類犧牲看,“某伐”只能帶“羌”以及動物犧牲,但是“某歲”中“又 歲”、“ 歲”帶人牲“羌”與動物犧牲,“  歲”卻可以帶人牲“伐”與動物犧牲,比“伐”所帶有的人牲多了一種“伐”。這種不同正反映了“伐”與“羌”的聯係與區別:“羌”是完整的犧牲,在卜辭中不僅可以被“歲”等方式處理,還可以被砍頭也即“伐”的方式處理;而“伐”作爲人牲是已經被砍去了頭顱的,就不能夠再被作砍頭處理了。所以,“歲”既可以作用于“羌”又可以作用于“伐”,而“伐”卻只能作用于“羌”。這個結論同樣適用于“某伐+動物犧牲”與“某伐+羌+動物犧牲”的不同: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當“某伐”僅僅與動物犧牲同辭時,“伐”一定是名詞,與動物犧牲一起作“某”的作用對象;而當“某伐”與“羌”以及動物犧牲同辭時,卻可以作動詞作用于“羌”以及動物犧牲。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因爲“羌”的存在,而事實上“某伐+動物犧牲”反映的是“伐”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犧牲的情況,“某伐+羌+動物犧牲”反映的是“羌”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犧牲的情況,當“伐”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犧牲時只能用“伐”以外的“某”來處理,當“羌”與動物犧牲共同作犧牲時卻既可以被“某”的方式處理,也可以被“伐”的方式處理。這是同為人牲的“伐”與“羌”本質的不同在卜辭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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